各國人權組織一覽表

一、阿拉伯國家聯盟League of Arab States

阿拉伯國家聯盟成立於一九四五年,總部設在開羅,一九七九年暫時移至突尼斯。它是一個由阿拉伯世界二十一個國家的政府所組成的政府間組織。其成員國(至止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為:阿爾及利亞、巴林、吉布提、埃及、伊拉克、約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亞、毛里塔尼亞、摩洛哥、阿門、巴勒斯坦、卡塔爾、沙特阿拉伯、索馬里、蘇丹、敘利亞、突尼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葉門(北葉門和南葉門在一九九○年五月合併)。

阿拉伯國家聯盟的主要作用在於:加強成員國之間的聯繫,促進成員國之間的政治計劃協調,保護它們的獨立和主權。聯盟對大量問題進行極為廣泛的關注,其中包括,經濟、財政致金融、交通運輸、通訊及社會和文化事務;國籍、護照、簽證和國家間旅行問題;它還支持非洲的發展和反殖民主義運動,並在地區爭端解決和地區安全方面起著一定的作用。

在阿拉伯國家聯盟的倡導下,許多專門機構已得此成立,其中包括阿拉伯人權委員會和阿拉伯石油輸出國組織(OAPEC)。聯盟有時還組織舉行阿拉伯國家高峰會議,就本區域內所發生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並作出相應決議。

  阿拉國國家聯盟。總部地址:Jamiat Adduwal A1 Arabia, 37 Ave. Khereddine Pacha, Tunis, Tunisia, 電話:89-01-00,電傳:13241 TN.秘書長:Checli Klibi。

二、阿拉伯人權委員會Arab Human Rights Committee

阿拉伯人權委員會又稱常設阿拉伯人權委員會(The Permanent Arab Commnission on Humam Rignts),它建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

在一九六八年召開的德黑蘭世界人權大會上,阿拉伯國家堅持要求會議將“在被佔領上尊重和實施人權的問題”列人大會議程。這一建議得到了大多數與會國家的支持,並使大會決定在專門議程中討論這一問題。會議上,阿拉伯國家利用人權武器對以色列無視國際法基本準則、侵犯被佔領土人民人權的行徑進行了揭露。

  會後,阿拉伯國家聯盟感到有必要建立一個自己的人權委員會。於是,阿拉伯國家聯盟理事會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在貝魯特召開了阿拉伯地區人權會議,並宣布成立阿拉伯人權委員會。

根據議事規則,該委員會由聯盟所有成員國組成。委員會的成員為各國政府代表,不同於歐洲人權委員會的個人身分代表。委員會主席由聯盟理事會任命,委員會秘書由聯盟秘書長任命。

阿拉伯人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草擬各種協議和建議提交阿拉伯聯盟理事會審議。委員會還要求各國建立國家一級的人權委員會,並向該委員會報告本國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進展,委員會在審議各國報告後向它們提出改進建議。

一九六九年,阿拉伯人權委員會在其第二屆會議上通過了一個行動綱領,其中規定委員會的中心任務是保護被佔領區人民的人權。該委員會還考慮起草一個《阿拉伯人權憲章》。

三、非洲統一組織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非洲統一組織是一個聯合國系統內的政府間組織,它由五十個非洲國家的政府組成,還包括島國科摩羅和馬達加斯加,但南非除外。

非洲統一組織致力於促進非洲各國的統一和團結:協調並加強成員國之間為改善非洲人民生活狀況而進行的合作和努力;保衛成員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在非洲根除各種形式的殖民主義,基於對《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的尊重,促進國際合作,協調成員國之間的政治、外交、經濟、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科學技術和防務政策。

  非洲統一組織的組織結構為:作為最高機構的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依《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第八至十一條規定每年召集一次,並履行其職責;部長理事會每年召集兩次,以履行其《非洲統一組織憲章》第七、八條所規定的職責;非洲統一組織秘書處,它由秘書長負責,下設西非、中非、北非、東非和南非各助理秘書長。

非洲統一組織下屬的非洲解放協調委員會對包括非洲國民大會、西南非洲人民組織這樣為人公認的非洲解放運動予以經費、軍事和後勤方面的支持,並進行相關的組織和聯絡活動。通過非洲解放協調委員會的努力,聯合國承認了這些運動的合法性,並給予它們以視察者的地位。

截止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非洲統一組織的成員國為: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貝寧、博茨瓦納、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國、乍得、科摩羅斯、剛果、吉布提、埃及、赤道幾內亞、埃塞俄比亞、加蓬、岡比亞、加納、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象牙海岸、肯尼亞、萊索託、利比里亞、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里、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尼日爾、尼日利亞、盧旺達、聖多美,塞內加爾、塞舌爾、寨拉利昂、索馬里、蘇丹、斯威士蘭、坦桑尼亞、多哥、突尼斯、烏干達、扎伊爾、贊比亞和津巴布韋。

非洲統一組織。總部地址:P. O. Box3243, Addis Ababa, Ethiopia。電話:47480.電報掛號:OAU ADDIS ABABA。秘書長:Peter Onu.

四、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 Af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是依據《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 ;一九八一年非洲統一組織通過,又稱班珠爾憲章)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三十條之規定而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設立的。該條款規定,“為了促進人權和民族權,確保這些權利在非洲得到保護,特在非洲統一組織內部設立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

委員會由十一人組成,他們應是從具有最高聲望且在人權和民族權問題上以道德高尚、誠實正真、公正無私和能力勝任而著稱的非洲人中選舉出來,同時並應計及宜選若干有法律經驗之士。委員會成員由非洲統一組織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從締約國提名的名單中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這樣,由於所有非洲統一組織成員國都出席該大會,所以即使不是憲章締約國的非洲統一組織成員國在委員會成員選舉方面也擁有投票權,盡管只有該憲章締約國才擁有候選人提名權。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六年,他們以個人資格而非以政府代表身分當選任職。

委員會的職能是:(一)促進人權和民族權,尤其是,收集文件,從事有關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方面的研究和探索,組織討論會、學術報告會和協商會,普及知識,促進國家和地方與人權和民族權有關的機構,若發生此類案例,便向政府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對政府進行勸告;系統表述和擬定旨在解決與人權和民族權及基本自由有關之法律問題的原則和規則,並使之成為非洲各政府立法的基礎;與非洲和國際有關促進和保護人權和民族權的機構合作; (二)保證憲章所規定的人權和民族權受到保護;(三)應締約國、非洲統一組織的機構或非洲統一組織認定的非洲組織之請求,解釋憲章的一切條款;執行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委託給它的任何其他任務。

委員會的責任可概括如下:(一)處理成員國來文。一個認為另一締約國違反了憲章有關規定的締約國可以向有關國家或直接向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遞交書面來文;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都應報告當事國、委員會主席和非洲統一組織秘書長。如果問題在三個月之內還得不到令雙方當事國滿意的解決,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向委員會遞交來文。委員會在確信窮盡所有國內救濟之後,應以保證使問題得到友好的解決為目的而審查這樣的來文。如果它沒能做到這一點,那麼就應向有關國家和非洲統一組織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遞交報告,向它們陳述事實和調查結果,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提出建議。(二)處理其他來文。在每一次會議之前,委員會都收到除憲章締約國來文之外的各種其他來文的目錄,它將決定對其中的哪些來文進行審理。如果委員會成員中的簡單多數認為應該對某件來文進行審理,那麼委員會就應這麼做。任何來文在審理之前,都應告知有關國家。

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會上選舉了首任主席和副主席(Issac Nguema, Badawi Ibrahim EL, Sheikh);在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至十三日的第二次會議上,委員會通過了《程序規則》(Doc. AFR/COM/HPR.I);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至二十八日的會議上,委員會準備了一項促進性活動的計劃;在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至二十六日的會議上,委員會起草了各締約國遞交報告時所應遵循的原則;在一九八九年四月三日至十一日的會議上委員會對來文進行了審查;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委員會與聯合國人權中心合作組織了一次培訓,主題是利用國內策略和機制在非洲促進和保護人權。

五、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

歐洲理事會是一個區域性政府間組織。它依《歐洲理事會章程》而於一九四九年八月建立。其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塞浦洛斯、丹麥、聯邦德國、法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羅森堡、馬耳他、荷蘭、挪威,葡萄牙、聖馬為諾、西班牙、瑞典。瑞土、土耳其、大不列顛聯合國、北愛爾蘭、芬蘭。

歐洲理事會努力促成其成員國之間的一體化,以達到保衛和實現作為它們的共同傳統的理想和原則並推進其經濟和社會進步的目的。它還努力改善生活條件和弘揚人的價值、支持議會民主和人權原則;並向歐洲人民表明,他們生活在這樣一個架框之中:它超越了個人國家的範圍而為他們的生活提供了一種“歐洲尺度”。

歐洲理事會的組織包括: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它由各成員國的外交部長或他們的代表人組成,每年召集二次會議以代表理事會採取行動;歐洲理事會諮詢大會,它由國內議會各自選舉或任命的一百七十位成員組成,每年召集三次會議就其職能範圍內的問題進行討論並向部長委員會提出結論和建議;歐洲理事會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

自一九八一年以來,歐洲理事會每三年頒發一次歐洲理事會人權獎,包括獎章和證書,以鼓勵人權保護方面的傑出工作。

另外,歐洲理事會還廣泛地參預人權領域內的各項活動,如民主社會中的新聞媒介問題:社會和社會經濟事務;教育、文化、體育;青年;衛生;傳統與環境;地方和地區政府;法律合作。

歐洲理事會還進行著人權領域內的大量出版活動,主要出版物有:《歐洲人權公約年鑑》、《人權信息》、《歐洲人權判例法斯特拉斯堡摘要》、《歐洲條約叢書》。

歐洲歐事會。地址:BP431 R-6, F67006 Strasbourg CEDEX, France. 電話:(33)88-61-49-61. 電報掛號:EUR. OPA Strasbourg. 電傳:EUR870943. 傳真:88-36-70-57 秘書長:Marce Lino Oreja

六、歐洲人權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歐洲理事會下屬的歐洲人權委員會是依《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而於一九五五年建立的。歐洲人權委員會旨在保證各締約國對在本公約中所承擔的義務的遵守。

  歐洲人權委員會由同締約國數目相等的委員組成。委員在由歐洲理事會諮詢委員會提名的基礎上再由部長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會中的任何兩名委員不得為同一國國民。委員會全體委員以其個人身份和資格參與委員會工作,不代表政府。

  委員會通常每年舉行五至六次會議,總會議日期約為六十天,所有會議都在歐洲理事會總部所在地斯特拉斯堡舉行。委員會設有永久性下屬機構,但通常會建立一個由其七名委員組成的下屬委員會幫助其履行事實調查的調解職能。

  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二十四規定,“任何締約國得通過歐洲理事會秘書長,將對另一締約國破壞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指控提交委員會。”而且,依照該公約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委員會得受理由於締約一方破壞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因而受害的任何個人、非政府組織或個人團體向歐洲理事會秘書長提出的申訴,但須被指控的締約國已聲明它承認委員會受理上述申訴的權限,委員會的第一項任務就是決定是否應依公約有關規定受理申訴,從而駁回屬於以下情況的申訴:匿名的;在實質上同委員會已審查的問題一樣或問題已進人其他國際調查和解決的程序,並且該申訴並不包含任何有關新材料的;不合本公約規定、顯然根據不足、或濫用申訴權的;沒有窮盡國內救濟的。人權委員會必須調查和確認事實,為當事各方效力,以便在尊重公約所列舉的人權的基礎上使問題得到友好的解決。如果問題能以這種方法得到解決,委員會則應起草報告,並將之提交當事各方、部長委員會和歐洲理事會秘書長予以公布。如果問題未能以這種方法得以解決,委員會則應起草一份詳盡的報告以概述事實並對事實是否暴露了有關國家破壞了本公約所規定的義務表示意見。這一報告將連同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提議一併送交有關國家和部長委員會。人權委員會也可以將此問題提交歐洲人權法院處理。

  歐洲人權委員會成立三十多年來,受理的國家間申訴為數不多。較為典型的是:一九五六年和一九五七年,希臘曾兩度向人權委員會指控大不列顛聯合王國;一九七一年和一九七二年,愛爾蘭就北愛爾蘭問題向委員會控告大不列顛聯合王國;一九七四年、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七年,希臘就塞浦路斯問題三度指控土耳其。

  歐洲人權委員會的出版物為:《歐洲人權公約年鑑》(Yearbo-ok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七、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歐洲人權法院是一個為保證各締約國遵守在公約中所承擔的義務而依《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設立的機構,它是一個常設司法機構,法院在公約解釋和適用的所有問題上都擁有司法管轄權。根據《公約》規定(第五十六條),必須有八個締約國宣布接受法院強制管轄以後,法官方能選舉產生,法院方能成立。這樣,歐洲人權法院直到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才正式宣告成立。

歐洲人權法院僅得以處理歐洲理事會確認友好解決和調解失敗後的締約國和歐洲理事會所委託的涉及《公約》解釋和運用的所有案件。關於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的爭端,應由法院通過判決加以解決。

歐洲人權法院應由同歐洲理事會成員國相等數目的法官組成,其中不得有兩名法官為同一國國民。法院法官應由歐洲理事會諮詢大會在歐洲理事會成員國提名的基礎上選舉產生。法官候選人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並具有被任命為高級司法官員的資格或為公認的法學家。法官任期為九年,可以連選連任。

法院根據需要安排開庭,所有開庭審理都在斯特拉斯堡舉行。

為了審理提交法院的每一案件,法院應組成一個由七名法官參加的合議庭。任何為當事國國民的法官應為當然的合議庭成員;如果當事國無身為其國民的法官在任,則應由其選定一人以法官身份參加合議庭。而其他法官的人選則由法院院長在案件開始審理前以抽簽方式決定。

任何締約國得以於任何時候聲明它在事實並沒有任何特定協定的情況下承認法院對有關《歐洲人權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的一切問題擁有強制管轄權。案件得經下列各方提交,法院才予以受理:(一)歐洲人權委員會;(二)其國民被指為受害人的一方締約國;(三)將案件提交歐洲人權委員會的一方締約國;(四)被指控的一方締約國。如果法院認為締約國司法當局或任何其他當局所作出的決定或採取的措施完全或部分地與《歐洲人權公約》所產生的義務相違背。並且上述締約國的國內法只許對上述決定或措施的後果予以部分的賠償時,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在必要時對於受害人的一方應給予公平的補償。法院判決為終審斷決。締約各國承允在它們是當事一方的任何案件中服從法院的判決。法院判決應送交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該委員會有權監督判決的執行。

自歐洲人權法院成立三十多年來,產生了一些典型的國際人權判例,奧地利訴意大利案(一九六一年)、丹麥等國訴希臘案(一九六八年、–九七○年)、愛爾蘭訴聯合王國案等。

歐洲人權法院的出版物為《歐洲人權法院公報》(Pub1ication of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八、美洲國家組織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

美洲國家組織是一個區域性政府間組織,它由北美洲、南美洲和中美洲的三十二個國家所組成,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巴哈馬群島、巴巴多斯、玻利維亞、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同國、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格林納達、瓜達拉哈拉、海地、洪都拉斯、牙買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聖克里斯托夫內維斯、聖路西亞、聖文森特、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美利堅合眾國、烏拉圭、委內瑞拉。但是,自一九六二年以來,古巴政府一直被排除在美洲間國家系統之外。

美洲國家組織(OAS)是由一八九○年四月十四日在華盛頓召開的首屆美洲國家國際大會所建立的美洲共和國國際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American Republics)發展而來的,該組織曾於一九一○年首次易名為美洲共和國聯盟(Union of Amenican republics),隨後於一九四八年四月三十日第九次美洲國家國際大會通過《美洲國家組織憲章》(Organization of Amenican States Charter)時更名為現在的美洲國家組織。一九四八年的第九次美洲國家國際大會還通過了《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Men)。

一九五九年,第五屆美洲國家外長磋商會議在智利的聖地亞哥舉行,批准成立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會議通過了《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章程》,規定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將作為美洲國家組織的一個獨立機構而開展工作,章程中所指的人權即為《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中所規定的人權。會議認為,“在《美洲人的權利和義務宣言》通過十一年之後,本半球的氣氛已適於通過一項公約”,隨決定責成美洲國家間法學委員會擬定公約草案。經過十年的討論、修改,《美洲人權公約》於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由美洲國家間大會通過,並正式開放簽字和批准或加入。《公約》於一九七八年收到第十一個國家提交的批准書而生效,從而使美洲國家間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得以成立。

  一九八五年,美洲國家組織大會在哥倫比亞卡塔赫納召開一次特別會議上批准了《美洲國家組織憲章修正議定書》。該議定書到一九八八年由三分之二的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批准,從而生效。

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六年的年度報告中(OAS Dcc. OEA/Ser. L/V/II.68, Doc.8rev.1),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應美洲國家組織大會七百七十八號決議(XV-O 185)之要求而向大會提交了《美洲人權公約:附加議定書》草案,在公約中加入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該附加議定書由美洲國家組織大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一致通過。

依據修正後的《美洲國家組織憲章》,美洲國家組織的基本宗旨是:(一)鞏固美洲的和平與安全;(二)在尊重互不干涉原則的基礎上促進和加強代議制民主建設;(三)防止可能產生的各種困境並保證在成員國之間可能產生的各種爭端得和平的解決;(四)在發生侵略的情況下為被侵略國提供聯合行動;(五)尋求對產生於成員國之間的政治、司法和經濟問題的解決;(六)通過合作,促進成員國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七)有效地限制常規武器,以將盡可能最大量的資源投入到成員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去。

美洲國家組織的主要機構為:美洲國家組織大會(OAS General Assembly)、美洲國家組織外交部長磋商會議(OAS Meeting of Consultation of Ministers of Foreign Affairs)、美洲國家組織常設理事會(OAS Permanent Council)、美洲國家間經濟和社會理事會(Inter-American Econcmic and social council)、美洲國家間教育、科學和文化理事會(Inter-American Council for Education, science and Culture)、美洲國家間司法委員會(Inten-America Jurisdical Committee)、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Intern Am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美洲國家組織秘書處(OAS General Secretariat)、美洲國家間專門組織Inter-American Specialized Orgarnzations)。

美洲國家組織、地址:17t and Constitution Avenue Northwest, Washington, D. C., 20006, USA. 電話:2027一789一3000, 電報掛號:OAS-WSHDC, 電傳:64I28-4838‧秘書長:Joao Clemente Baena Scares.

九、美國國家間人權委員會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美洲國家組織下屬的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成立於一九五九年,一九六五年開始,它被授權審查來自個人的關於侵犯《美洲人的權利的義務宣言》所規定原則的申訴。

依據一九七八年七月十八日生效的《美洲人權公約》,美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促進尊重和保護人權:(一)在美洲各國人民中發展人權意識,(二)向各成員國政府提出建議,以便在各國的國內法和憲法條款規定範圍之內採取有利於人權進步的措施和其他促進遵守這些權利的適當措施;(三)準備研究和報告;(四)要求成員國政府提供在人權問題上所採取措施的情報;(五)通過美洲國家組織秘書長,回答各成員國有關人權事務的諮詢。並且在委員會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向這些國家提供他們所需要的諮詢服務;(六)依公約第四十四條和五十一條之規定對請願書和其他來文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