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案再審除冤為司法革新樹立標竿

美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霍爾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顯與事理有違」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例亦指出:「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而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蘇建和案原來確定的死刑判決,其取捨證據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情節,違反了一般人基於普通日常生活經驗所得的定則,也就是「顯與事理有違」,難怪會鑄成冤獄,依法自應由再審法庭加以改判,才能彰顯公平正義的人權理念。

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在汐止住宅房內遇害,其死狀奇慘,兇手之心狠手辣,確實是傷天害理,令人髮指。唯此情景,實是王文孝一人所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枉遭牽扯,受到冤獄無妄之災。若謂「天理」,則真兇王文孝已經伏法,死者及其遺屬已討回相當公道矣。

檢視當年的偵查過程,原來王文孝於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被緝獲到案初始,在軍事檢察官杜傳榮、司法檢察官崔紀鎮偵訊時,均坦承是自己一人做案,並無其他所謂「共犯」,且做了現場模擬表演,合理交代整個做案過程。軍事法庭指定的公設辯護人王啟禎,於同年十月七日在海軍看守所接見時,王文孝也向其述說:「我是一時緊張才衝動殺死他們二人,我並非事先謀議的。」只因警、檢稍後考量兩位死者身上共受有七十九處刀傷痕,遂自作聰明判斷此情形應非只一人下手,而是另有多名共犯,接著就為湊合這幅「先入為主」的假想圖,而威脅利誘、軟硬兼施,逼王文孝咬出前一天晚上曾一起出遊的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列為「共犯」。這正是本案冤情之所以造成的關鍵點。

殊不知,「一人」若不可能對「二人」殺七十九刀,難道「四人」就可能嗎?這並不是數學除法的問題,而是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因為,「四人」更容易制服二人,更不必要殺七十九刀之多。相反的,「一人」因吸食安非他命,藥性發作,怪異抓狂,正有可能殺七十九刀。而王文忠已證述其兄王文孝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事理正好相合。美國於一九九五年就曾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哈佛大學三年級女生塔岱絲為感情問題,殺死室友何嫦後自殺;據法醫檢驗,她殺了四十五刀。試想,一個大學女生都可以殺人四十五刀,那麼在本案中,孔武有力的海軍陸戰隊現役軍人王文孝怎麼不可能自己一人殺兩人(均睡夢初醒,且葉盈蘭又極瘦弱)七十九刀呢?

就殺人動機而言,依前述王文孝最原始的口供,是說:「我於凌晨四時許,從居處頂樓陽台侵入吳宅準備行竊,在廚房順手拿菜刀進入房間,是因怕被發現、可以嚇對方;進入臥室後,被吳銘漢夫婦發現,要抓我,我為了脫逃而殺人滅口,殺人後故意將現場弄亂;我先砍男的一刀,滑倒,女的就起來,我再砍女的,然後就亂砍,因為對方可能見過我,我怕被認出來才殺人;兇器我洗過放回原處,然後由原路出來;離去時從屋主櫃子抽屜拿走六千元現金。」又自承「於一個月前曾在吳宅偷過一次,有竊盜前科,曾被判保護管束」。由此可見,真兇王文孝與被害人之間,有著「對門鄰居」的地緣關係,又其素行不良。反觀蘇建和等三人,素行良好,並無前科,與被害人無地緣關係;衡諸情理,豈會為區區贓款而盲從做案、甚且參與殺害兩條人命?足見實無合理的「犯罪動機」可以解釋蘇建和等三人是共犯之可能。何況,王文孝為竊盜前科犯,一再做案並無需夥同他人壯膽或協助,蘇建和等三人既素行良好,且甫滿十八歲而已,豈可能如原確定判決所云,似犯案老手好整以暇,於殺人、輪姦後又為死者換衣及洗淨自己身手而從容逃逸?

原確定判決謂:王文孝與王文忠、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謀議入吳宅行竊,由王文忠在門外把風,其餘四人侵入屋內,王文孝提供自備的開山刀、水果刀、伸縮式警棍各一支,分別交與蘇、劉、莊三人持用云云。這是依據王文忠在偵查中的不實口供而來,而王文忠於二審及再審程序已一再到案堅稱被脅迫取供,偵查中說詞並不實在;於監察院調查時,也堅指該口供是出於辦案人員的不法取供;並一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澄清。何況,若謂真有多種兇器,究竟王文孝如何取得?如何打包?如何分配?原確定判決均未作交代。且案發後,只有在吳宅廚架上遺留做案菜刀一把,若謂「開山刀」、「水果刀」已由被告丟棄湮滅,然則何以「菜刀」竟不一起丟棄而獨留此做案工具成為罪證?且「伸縮警棍」如今亦已被證明與本案無關矣。足見所謂「兇器除菜刀外尚有開山刀、水果刀、警棍」之說,顯違事理。

至於原確定判決又說蘇建和等三人與王文孝輪姦葉盈蘭,過程是由劉秉郎持水果刀、莊林勳持警棍共同將她押住,再由王文孝脫她衣褲行姦,依序又由蘇、劉、莊輪姦;其間,吳銘漢見狀喊叫,王文孝即持菜刀砍其頭部一刀;葉女被姦時又喊叫,王文孝再以菜刀砍她頭部一刀云云。然則試問:在如此喊叫、砍殺,刀光血影之際,又人數眾多、驚恐的慌亂情境之下,任何男人豈還會有「性慾」?男性生殖器豈尚會「勃起」?這樣的「犯罪事實」,純粹是辦案人員編織、想像而來,完全違背一般人日常生活的經驗。何況,在所謂「輪姦」場所的床邊地板上,經履勘,顯示空間甚為狹小,絕不可能容納四人以如此方式做案。且若葉婦苟真遭受那樣的加害情節,手腳被強按、束縛,理當造成傷痕,且其下體外觀當一望即知有異狀;然則,法醫的驗斷均證明沒有。又葉女若真被這樣架制,豈可能還會閃躲、翻側?然則其右後肩胛部位何以竟有被刺的刀痕?

若如莊林勳警訊自白所云,彼等強劫所得財物有現金十幾萬或七、八萬元之多,何以自己只分到一千元及硬幣五百元?警方於八十年八月十六日在莊宅壁縫中取出二十四元硬幣,距做案時間已近五個月之久,若真是區區贓款,何以竟未花光?若謂花了剩下二十四元硬幣,則要湮滅,只須丟到水溝或馬路即可,何以還「藏」在壁縫中?又如被告三人真有參與做案,何以確定判決所指之「物證」,包括伸縮警棍、小皮包及典當四個金戒指,都是經由王文孝一人之供述而起出,蘇建和等三人均無一語述及;而吳宅現場也只發現有一枚王文孝的血指紋而已,其他毫無任何與蘇建和等三人有關聯的跡證?

王文孝在八十年八月十四日被查獲到案,供承自己一人所犯,汐止分局承辦刑警帶他到現場模擬表演後宣佈破案。厥後,警方竟把王文孝表演「自己一人做案」情節的錄影帶予以湮滅;汐止分局在給台灣高等法院的公函,稱「已重復錄影、無法尋獲」。益徵辦案人員自己先入為主,編織有「共犯」的情節,而把不符其所編織情節的證據故意毀掉或扭曲。至於真兇王文孝後來胡扯蘇建和等三人入罪,然此窮兇極惡之徒,其心理狀態極為複雜,實不能以常理度之而遽予採信。

綜上所敘,再審法庭改判蘇建和等三人無罪,完全合乎事理,這是正義實踐的裁判,難能可貴地為我國司法革新樹立了一個標竿,值得社會各界給予鼓舞的掌聲!

(作者許文彬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0928-224-548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