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理解蘇案再審宣判無罪的真義      

台灣高等法院於一月十三日就蘇建和三死囚案作出再審宣判,推翻了已經三審定讞的死刑判決,毅然宣告三名被告均無罪。對於這樣的再審結局,相信絕大多數國人樂見其對司法革新期待的鼓舞。再審法庭還給無辜者清白,使免鑄成司法錯殺的憾事;即使站在被害者人權的立場視之,也是不相牴觸的。而此於三死囚及其家屬而言,儘管是「遲來的正義」,唯在國家人權大業之進程中,仍可說是樹立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這些年來,刑事訴訟程序及相關配套法制的研修制訂,對於人權保障的機制更加完善,例如:就被告方面而言,羈押權、搜索權從檢方移歸法院,偵訊人犯應全程錄音錄影,夜間不得訊問,被告得行使緘默權;昨天立法院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確立「違反程序之自白為無效」、「排除傳聞法則」等等,既提高了辦案權力機關的公信力,同時將有效地預防冤獄的發生。就被害者方面而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通過立法,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對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由國家給予補償金。這些良法美制,無可諱言地,是直接或間接地受到蘇建和案漫長平反過程的啟發。但願蘇案這幕司法悲喜劇,亦可給司法、警政當局及社會各界共同惕勵與省思。

美國歷史上著名法學家霍爾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顯與事理有違」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七號判例亦指出:「證據之證明力如何,雖屬於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職權,而其所為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支配。」蘇建和案原來確定的死刑判決,其取捨證據所認定的「犯罪事實」情節,違反了一般人基於普通日常生活經驗所得的定則,也就是「顯與事理有違」,難怪會鑄成冤獄,依法自應由再審法庭加以改判,才能彰顯公平正義的人權理念。如今,我們看到了司法審判當局的實踐作為,實令人耳目一新。

有人說,這樣無罪的判決對於被害者家屬是否「情何以堪」?然而,這是個似是而非的觀念。因為,被害者家屬對於加害者憤怒、甚至報復的念頭,即使被「人道」上的理解,也應建立在「真兇」無誤的基礎之上。而「誰是真兇」,或者更確切地說,「案中的被告是否即為真兇」,正是審判機關所要本於程序正義調查證據而加以釐清的焦點。被害者家屬不該被「破案心切」的檢警辦案人員先入為主之假設所誤導,而不待法院調查結果出來,就預設立場地把「案中的被告」與「加害的真兇」劃上等號。如此一來,一旦法院的判決非如所願,彼等往往「非理性」地攻訐、誣衊法院的公正性,因而以一己情緒摧殘國家「定紛止爭」機制的公信力,造成社會集體價值觀的混淆,這樣豈是全民之福?

因此,我們認為,對於這次「再審」法庭就證據法則的嚴謹堅持,與人權理念的篤實踐履,應視為全民共同的無形資產,而加以珍惜。有關各方也應建立正確的法治觀念,亦就是,運用「制度上的理性」,取代人際的情緒對抗。這正是我們看待蘇案再審「無罪」判決,所該深省的人權課題。

(作者許文彬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0928-224-548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