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民意論壇》
我國不宜採「有罪羈押」!
聯合晚報於96年10月16日報導法務部又將推動仿自美國「保釋法案」(bail act)的「有罪羈押」制度。此一修正案之前在刑事訴訟法研修公聽會時即曾遭批評,現在重提此議,若真通過,對於人權構成嚴重侵害,無怪乎民間人權團體以「人權倒退嚕」批評這幾年來的政府施政。
美國是採陪審團制的國家,原則上是在第一審(trial court)決定有罪與否。被告對於有罪判決上訴,須由上訴法院決定是否命令移審(writ of certiorari),上訴法院若駁回被告上訴,原判決即告刻確定。在聯邦法院系統認為這是法院的裁量權(discretion),而非被告權利(right)。至於我國原則上是「三級三審制」,上訴是被告權利,除有法律限制外,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基於上述制度差異,美國採「有罪羈押」有其制度上的邏輯一致性,但移至我國則顯有杆格。
況且,依美國The Bail Reform Act of 1984規定,法院若認有罪被告之上訴確提出實質法律問題而有廢棄、重審、減刑等情形時,亦得不為羈押決定,並非不分青紅皂白,一律羈押為快。
日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剛好宣判彰化棄土場圖利案17名被告全部無罪,法院發言人罕見的直指「檢方知道這個沒有問題還起訴」,曾遭檢方收押的無辜當事人在名譽、職業、家庭、生活受到的傷害可說無可彌補。「羈押浮濫」是久受批評的問題,這則新聞不正對法務部亟力推動的「有罪羈押」制度形成強烈諷刺?
民間人權團體向來呼籲目前應加強偵查、審判品質,使司法品質能得到人民高度信賴,這才是司法改革的重點。「國際透明組織」最近發表的二○○七年整體性貪腐報告,台灣民眾認為本國「司法敗壞」的比率高達百分之六十五左右,把台灣的司法敗壞程度打落到全球最差的三分之一以下。在此情形要人民接受「有罪羈押」的合理性,可說毫無說服力。
執政者時時將「人權立國」擺在嘴上,但從申請國民身分證捺指紋、警察配槍查戶口、虐待收容外勞到有罪羈押等等令關心人權人士不解的事,心裡到底有無人權觀念,實在不辯自明。(李永然現任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林振煌中國人權協會法律服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永然、林振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