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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實踐司法民主化
-蘇 友 辰-
    高雄三歲女童遭性侵案,引發社會轟轟烈烈的「白玫瑰運動」,最高法院負責裁判的合議庭成員被冠上「恐龍法官」的標籤,已屬不堪;繼之馬英九總統一時失察,提名該「恐龍法官」審判長出任大法官,又掀起軒然大波,雖臨時走馬換將並公開道歉,仍無法平息人民的怒火。但屋漏又偏逢連夜雨,高雄高分院對發回更審性侵案件,無視幼童被侵害的特性,採取嚴格証據法則,以女童說詞反覆,欠缺物證,被告犯罪時間不夠為由,從有罪改判無罪,更是火上加油,「白玫瑰運動」再行聚集衝撞,強烈要求司法改革,勢所必至。
    惟司法改革工程經緯萬端,非一僦可及;眾所矚目刻在立法審議中的「法官法草案」,一般內行人的評價是「福利保護大過於退場機制」。類似本件性侵案件裁判的「恐龍法官」,要想透過該法的評鑑與審判程序迫其退場,在「官官相護」及嚴苛審查條件保護之下,似難成功;倒是鄰近日本、韓國司法改革所大力建構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如能趁勢引入,或許可以打破「菁英式」的官僚擅斷,讓國民直入審判核心,窺其堂奧,從程序參與進入實體的共同評議及判斷,不僅可以促進國民對整體司法運作的理解,也可以提升對司法的信賴,對增進國民重視人權及維護社會秩序的責任感,亦大有助益。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型態,因參審員的身分、職業、選任、案件對象及權限等元素之不同,大體可分為:英、美「陪審制」及德、日、韓的「參審制」;前者陪審員祇決定有罪無罪,不及於量刑的決定;後者如德國參審與職業法官同位,可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但非專業人士莫屬;韓國參審則採陪審與陪審混合制,但最後評議結果對於法官沒有拘束力;而日本參審除準備程序外可以全程參與,猶且對於罪責有無、適用法律及量刑輕重,參審員均可與職業法官平起平坐共同評議論斷,司法民主化充分發揮,足供我國借鏡效法。
    值得注意的是,有別於民粹式的全民或輿論公審,日本「裁判員參與刑事審判法」立法意旨即強調「裁判員制度之意義,在擴大國民參與審判之過程,藉由反映其感受於裁判內容,來加深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與支持,此司法能得到更堅實之民意基礎」,頗能彰顯司法民主化的改革訴求,落實「國民主權」的原理。自2009年5月施行以來,據同志社大學三井誠教授在今年4月1日司法院舉辦專題演講指出,一般評價是正面的,而且「漸入佳境」,有罪率極高,參審員自覺「是很好的經驗」、「變得會思考為消滅犯罪,可以做些什麼」。筆者認為上述女童遭性侵案件,如能採行日本「國民參審」制度,「白玫瑰運動」成員有機會參與審判,所謂女童意願有無之爭議及刑法第221條及第227條輕重刑度的選擇適用,因有「社會通念」的反映,相信不致於再有違反人民期待悖離社會正義的「恐龍裁判」出現。
    最近由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主導之下有關「國民參審」制度之研議,正在緊鑼密鼓進行之中。過去雖有德國「專家參審制」及韓國「國民參審制」試行條例草案之研議立法,均因合憲性的爭議(謂:我國憲法不容許有平民法官參與審判)致未能克竟其功,留下殘壘,但在目前司法改革呼聲甚囂塵上的強大壓力下,果能認知司法權應屬國家主權之一環,由國民參與司法裁判形成的過程,並決定裁判意思表之內容,確屬司法民主化直接而具體的表徵,不但可以貫徹「國民主權」原理,抑且可以卻除違憲之疑慮,如能再考量我國傳統民情,而勇於負責推出具有上述功能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的訴訟制度,就特定範圍的重大犯罪或社會矚目的案件,由一定比例的職業法官與國民(即參審員)組成的合議庭共同審理、評議及判斷,或許可以制衡雲端恐龍祇顧法律形式邏輯的演繹,忽視「社會通念及感受」的偏執專斷,而作成兼顧司法正義與社會正義,符合國民期待的裁判,是可預卜。
(作者現職: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執業律師)
※本文刊載於中國時報2011年4月4日時論廣場A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