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解決性侵 強制治療才是正途
    一外籍女大學生遭計程車司機性侵案,因法院一度裁定交保,引起網友撻伐又見「恐龍」法官;白玫瑰運動則將於七月卅一日重返街頭,呼籲立法院儘速完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
     現在因為警方已將嫌犯拘捕,二次聲押已獲法院准許,各界或許可以平心靜氣地檢討一下,性侵害案件引發的社會激情效應,究竟應該用什麼樣的態度,依循怎樣的途徑,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我們試著提出三項問題,希望對從事建設性的思考,有些幫助。
     第一個問題是,被羈押的嫌犯還需要審判嗎?
     應該不會有人認為被羈押的嫌犯不需要審判,直接送去關吧!那麼被羈押的嫌犯進行審判,應該只是過場呢?還是也有可能判無罪呢?如果現在大家都已確定嫌犯就是有罪的,那又何必再浪費司法資源審判呢?羈押庭的決定是在認定嫌犯有罪嗎?正是因為羈押庭的決定並不是在認定嫌犯是否有罪(檢察官都還未起訴呢!)所以必須要等到檢察官完成搜集,決定是否起訴之後,才能知道是否需要正式的審判。正式的審判也不能只是過場,法官要看檢方提出的證據是否充分,才能決定是否判決有罪。
     第二個問題是:被羈押的嫌犯還需要另外進行正式的審判(等檢方正式起訴後),那麼羈押是為了什麼?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羈押嫌犯的理由,不是因為他已被認定為有罪,而是為了要確保後續的審判可以進行,或者是為了要防止嫌犯可能在就審期間另外犯罪。大法官曾經作過解釋,不能只以嫌犯犯下的是重罪,就可成為羈押的理由。還必須要有另外三個事由之一,才能羈押:逃亡、串供或是預防嫌犯在就審期間犯罪。所以要羈押逃亡或串供的嫌犯,法律上的理由是為了確保將來的審判可以順利進行,而不是因此已經確定嫌犯就是罪犯(那樣的話,審判也成為多餘了)。為了嫌犯可能在就審期間犯罪而羈押嫌犯,可不能只憑法官的臆測,因為嫌犯這次犯罪尚未證明,如何能認定他會下次犯罪?必須由檢方提出證明,證明嫌犯具有高度危險性,由法官來審酌。檢方不舉證,卻說法院不主動調查,就好像是自己沒有做到分內的事,卻指責沒有代勞義務的人不肯代勞是一樣的荒謬。本案因為檢方第一次聲押時未舉證嫌犯可能逃亡或於就審期間犯罪,竟去指責不同意羈押的法官是恐龍法官,恐怕是罵錯了人。
     第三個問題是,嫌犯前科累累,關起來能夠解決問題嗎?
     也許有人會問,這算是什麼問題?前科累累,當然應該關起來啊!問題是,如果前科累累就是會再犯罪的證據,不正足以證明過去的制裁方法一點用處也沒有,應該改弦易轍嗎?檢方振振有詞的說,法官看到嫌犯前科累累,就該知道他會再犯,這豈不是說法務部主政的監獄矯正措施完全無效?而且無效到不需要任何新的證據就可以構成再為羈押的理由,那麼法務部前次又怎麼會放他出去呢?法務部轄下的檢方為此主張,不會感到慚愧嗎?
     在這次的案例演習場中,我們看到了性侵害防治成為社會大患的真正原因,並不出在法院是否認定有罪,而在於法務部以及執行刑事制裁的檢察官怎麼看待性侵害犯的防治與處置。在法務部及檢方的心中,顯然對付性侵害犯罪的唯一途徑,就是把他們關起來。放出來之後,如果再出事,就再關一陣子。周而復始,我們才會有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解決問題的方法,難道是關一輩子嗎?還是說,關,不是辦法,強制治療處分,加上醫療專業的強制治療,才是。我們不久前才呼籲過,民國九十四年修正刑法如此規定,法務部怠於執行至今,最高法院不久前才嚴加指責。今天竟還是不改關了無效再關的老毛病,白玫瑰上街頭,說要再修法,修了法不執行,再修法有用嗎?法務部,請回答!
(本文轉載自2011年7月20日,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