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五日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遭逮捕入罪二十週年的日子,當時他們被指參與八十年三月「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涉嫌強盜強姦殺人罪,而於八十四年二月判死刑定讞。厥後,經檢察總長陳涵連提三次非常上訴未果,終由高院裁定再審,於再審程序兩度改判無罪,迄今官司未了。刑事鑑識專家李昌鈺博士曾於「再更二審」專程自美來台,作現場血跡重建之鑑定,推斷真兇僅王文孝一人,並無其他共犯。 歲月悠悠,日前適巧再度驚爆「東海之狼又一冤案」的大條社會新聞。紀富仁當年遭檢警指為八十六年六月東海大學女學生被性侵案嫌犯,起訴求處死刑;後經DNA鑑定,至「更三審」始判無罪確定。時隔已十四載之久,始將真兇廖泰余捕獲。而今年稍早,喧騰一時的江國慶案,被冤枉處決的真相,於案發十五年後大白,甫在廣大國人心中烙下傷痕。 這些歷歷在目的死刑冤案,其過程顯示出一個共通點,那就是:被告明明沒有做案,卻都在偵查中應訊時自己承認做案。這樣的「自白筆錄」,用膝蓋想也知道是辦案官警自編自寫、邊逼邊誘而製成的。可悲、可歎又可笑的是:紀富仁聲請冤獄賠償時,台中地院及司法院覆議委員會竟然是以「被告之被羈押,乃是因本身自白犯罪而有重大過失」云云為由,而予駁回,可謂完全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豈真「官大學問大」,難怪小百姓真的是「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在紀富仁案中,警方竟稱:「扣案的歹徒所遺留絲襪、眼鏡、瑞士刀,及被害人報案筆錄,都在大掃除時遺失。」類似的說詞,在蘇建和案中居然如出一轍,汐止分局也說:王文孝被押解回到現場作模擬表演的錄影帶,「已因重覆錄影而無法尋獲」。而且連警方自己製作的王文孝到案第一份初供筆錄,竟也隱匿不見了。其緣由,乃因這些證據剛好足以反證:本案只有王文孝一人做案而已。這跟警方所自行設定的「四人做案之破案結果」不符,所以不惜加以隱匿,必欲入蘇建和等三人於罪,以便宣佈破了大案而邀功。前述紀富仁案中所謂物證及筆錄的遺失,當然也是由於其與警方所預設的「紀富仁做案」情境不符。問題是,辦案檢察官竟然與不肖員警站在同一陣線烏龍辦案,其學養、素質實在令人痛心! 蘇建和案、紀富仁案、江國慶案,皆將在我國司法史上留下令人驚悚的血淚紀錄。吾人衷心期盼,檢警辦案人員都能以此為鑑,千萬別再重蹈覆轍。於偵辦重大刑案之際,莫存「權力的傲慢」之心態,不要先入為主地預設立場;而應虛心尊重科學的證據,不再存心倚賴以不正方法取得的被告自白。始能毋枉毋縱,樹立國家偵查機關的正直形象。(作者為律師、法務部顧問、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本文轉載自新新聞第127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