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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腳鐐手銬,《兩公約》化外之境?
-蘇友辰-
    我國前駐美國堪薩斯州辦事處經文處長劉珊珊女士於2011年11月18日晚間在密蘇里西區聯邦地方法院召開的聽證庭,就被控「外國勞工契約詐欺」一罪名認罪,承認雇用女傭非屬執行公務行務行為,並放棄外交豁免權的主張,是否急於要爭取人身自由,遠離是非之地,而配合委任律師沃肯「速戰速決,花錢消災」的策略,致置國家形象及尊嚴於不顧,值得事後檢討與反省。
    國內在外交豁免權及是否虐待勞工爭議暫告落幕之後,筆者對於劉女士被押解到聽證庭時,除穿著囚衣、戴手銬外,還繫戴沉重的腳鐐,甚覺不滿與氣憤。特別是在認罪之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理應與科刑定罪之「受刑人」有不同處遇。而況,對於一個等同外交官身分的女性戴上手銬已經令人無法忍受,難道還怕她脫逃需要再戴上腳鐐,有若視之為恐怖份子一般,如此過分的不人道待遇,已非現代文明國家司法所應為,難怪美國與大陸迄今拒絕批准聯合國1966年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良不以也。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款明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的處遇」;此項人道待遇和尊重人格尊嚴原則的國際人權規範,固應適用於已經判罪確定的監獄受刑人,對於未定罪前在看守所羈押的被告更不在例外。因被告在審判定罪之前應被推認為無罪之身,若此時強加以「受刑人」處遇,則是一種提早的懲罰,也將使審判者容易有「先入為主」的印象,而朝「有罪推定」方向審理,最後即可能形成不公正審判的結果。上開美國對劉女士的處遇似忽無視此項國際人權規範,美國在古巴關塔那摩灣海軍基地附設監獄虐囚及蓋達組織首腦賓拉登被美軍就地正法制裁事件,都是美國惡名遠播嚴重侵害人權的不光明記錄,崇尚自由、民主、法治與人權的國家,應引以為鑑。
    值得慶幸的是,在馬英九總統全力主導之下,我國在2009年立法通過《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施行法,並在兩年限期內緊鑼密鼓進行全國「人權普查」,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自我檢視之下發現有219則法令規章不符合上開《兩公約》國際人權規範,加上民間團體所提44則違背法令,均劍及履及提出增修法、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如《羈押法修正草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其中有73項法律、命令案已經完成修法,並將於明年1、2月首次「國家人權報告」作出呈現,以提升我國人權水平,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這是馬政府四年執政期間的人權政績盛舉,也在在顯示其人權政見的具體實踐落實,以及他「擇善固執」不能否定的魄力。
    特別一提的是,法務部矯正署針對「對犯罪嫌疑人或被逮捕之人上銬有無違反上開國際規範」乙節,曾經針對高檢署所頒行的「法警使用戒具要點」提出檢討,基於人道及「無罪推定原則」的考量,原則上對通緝、拘提或逮捕人犯,為防止其脫逃及發生意外,准予施用戒具;但對於傳喚、自首、自動到場,經當場逮捕者,除非必要禁止使用。此外,對於未定罪前之「死刑犯」,以往被長期施用重達二至三公斤且24小時伺候不放的腳鐐及聯鎖,因係極不人道的野蠻處遇,已經在94年3月1日通令禁止使用(但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可能性除外)。類似上開劉女士腳鐐手銬上法庭的惡劣情形已不可見,這是我國人權保障的重大改革,也是政府履行國際義務踐行《兩公約》的重大進展,相較於美國及大陸的保守化外,何妨展現自我感覺良好的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