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媒體對劉姍姍案的報導,可看出台灣對美國司法制度,及其操作運用的陌生。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也是美國刑事制度的重要基石(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規定)。換言之,被告有罪或無罪事實,只能從檢察官與被告兩造在法庭上爭辯後發現。
實務上,由於司法機構對案件處理,有效率上的要求,司法人員特別是檢察官,為了消化無限的案件,也有制度上的壓力;為求速戰速決,「認罪協議」,就成為最重要的手段。
劉姍姍在聽證會中,自動放棄以保釋金交保換取自由,雖說是「策略的運用」,但這違反美國刑事制度被告無罪推定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說,保釋是一般被告勢在必爭的權利。
一般案件的「認罪協議」,除了有重大原因外,法官沒接受檢察官所提出「認罪協議」,是非常的例外狀況。然而在外交部「策略運用」下,劉姍姍放棄美國憲法保障的權利。據報導,法官指出這種情況並不常見,因此六度對劉姍姍提出詢問,以確定劉是否自願?也因此,持中立公正立場的法官,不得不對有外交官身分的劉姍姍所提出「認罪協議」,慎重其事,質疑其中是否有草率或隱因之慮,而有所保留,因而未立即接受。
對劉案放棄交保,一直解釋是為維護台灣主權,所做出法律層面策略上的運用。這種策略的運用,實有商榷之處,因為若堅持豁免權,而不爭取交保權益,那麼在聽證時即應同時附加「豁免權抗議」條件,而不是單純的無條件放棄。
由於不了解外交關係對劉案的重要性,劉案律師,只是依一般刑事案件策略,如酗酒肇事案,讓肇事者在監獄關幾天教訓一下,然後再放出來。
然而讓駐外代表台灣的政府人員「穿囚服帶手銬腳鐐」出現,顯示在處理時對美國司法制度的陌生,監察院應調查有無失職之處;不過,更重要的是,應慎重的檢討此案的處理缺失,有則改之避免未來再讓台灣國格受辱。
※ 本文轉載自2011/11/27 聯合報 民意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