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曾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發函最高行政法院,建請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停止援用44年判字第48號判例、59年判字第410號及75年判字第309號判例,以統一法律見解,避免裁判歧異。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函覆本會,表示該上開3號判例經判例編輯委員會初審,認定應繼續援用,並提交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通過,相關研究意見請參考附件:
2012050215033418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