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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聽會
(法醫師法 修正草案)
意 見 書 2012.05.11
《法醫師法》於2005年12月28日制訂,翌年12月28日施行。由於具有排除醫師執行法醫相驗、解剖及鑑定分流設計,使得不具臨床醫師身分單軌養成的法醫師未來可以包攬所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屍體之相驗、解剖業務,對於「健全法醫師制度,提升鑑驗水準及保障司法人權」的立法目的是否能夠有效達成,引起諸多疑慮及批判。特別是該法第四十八條檢驗員於今(2012)年12月28日起不得執行相驗工作,以及第四十九條醫師在2018年12月28日起不得再執行屍體相驗、解剖工作(即所謂落日條款),全部限制由台大醫院法醫學研究所養成考取的「法醫師」全部包辦,法務部認為全國每年有將近20,000件屍體相驗解剖工作將無以為繼,遑論處理類似華航大園重大空難事件,其影響所及將造成偵查品質及效率的低落。基於人力嚴重不足及整體工作的考量,且為避免《法醫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牴觸,故提出本次修正草案,建議刪除及修正該兩條落日條款,並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醫師全部引進法醫師法規範之內,與正規養成的法醫師同等可辦理相驗、解剖業務。如能修法完成,現職未能取得法醫師資格的檢驗員及臨床醫師均同蒙其利,但相對地由台大法醫學研究所養成的法醫師(特別是不具醫師資格的乙組人員)強烈反對,認為此舉將受排擠而損及其工作權,甚至因有人主張其欠缺臨床醫師資格者應僅能限制從事相驗工作,而不及於解剖及法醫鑑定工作,因為沒有醫過活人的臨床經驗,又如何能夠解剖死人屍體,而正確鑑識其死因及死亡方式?若此,其又如何能夠勝任工作,而不會作出外行的解剖鑑定?而且萬一弄錯了,將適得其反造成錯判冤獄的侵害人權事件。
基於以上實務認知,個人認為法醫師法應該澈底翻修,不能為了保障某些制度錯誤設計所造就成員的工作權而降低法醫鑑驗水準,影響偵查審判的品質,因此法務部所提針對性的修正條文格局太小,且不夠周延,應連同其他版本一併討論研修。以下修法重點提列如下:
一、 對法務部所提《法醫師法修正草案》表示贊同理由:
(一) 保障檢驗員的就業權,避免有相驗經驗檢驗員的流失,影響地檢署相驗工作,但定期的專業在職進修不可忽視,並建立一定考核及退場機制,有其必要性。
(二) 配合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相關規定,修正法醫師相牴觸規定,讓有臨床診斷治療經驗的醫師可以繼續担任相驗及解剖工作,但不具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不得担任法醫鑑定工作。
二、 提升法醫鑑驗的正確性,以確保司法審判品質,落實被告及被害人人權保障
(一) 對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判斷正確性保障
相驗(50%)+解剖(75%)+鑑定(法醫病理鑑定95%)
(二) 醫師未具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雖有臨床、診斷、治療的經驗,也可以手術開刀,但要確認死因及死亡方式還是要送病理專科醫師作組織切片檢驗及毒物分析,出具病理解剖診斷報告確認並提供治療方法,以免將淋巴癌診斷成肺炎,醫師始可避免醫療疏失的責任。
(三) 法醫師法在民國94年12月28日制訂,95年12月28日施行前,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取得,是由醫學系七年畢業考取醫師証書如內、外、婦產、小兒科醫師執照,再經4年CPC病理專科訓練考試及格,取得病理專科醫師証照(由法醫師公會發給)再送外國專業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訓練一年後,經衛生署審查發給執照,才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才能担任法醫鑑定的工作。
三、 建立專屬司法鑑定機構,不能球員兼裁判
(一) 資深法醫師大老方中民醫師,在99.12.1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落實人權保障,提升法醫鑑驗品質」担任第一場主持人提到,過去調查局及刑事警察局從事法醫及刑事鑑識工作都是球員兼裁判,不過在撤除法醫鑑定工作專攻鑑識及犯罪調查,方大老認為是一種進步。由此推論,「法醫研究所」其專業領域應該也祇能從事死因及死亡方式法醫鑑定,不能包辦所有司法鑑定中的犯罪刑事科學鑑定(例如工具痕跡鑑定)否則就有冒充或越俎代庖之嫌。
(二) 以蘇建和案為例,在法院不理究理情況下,竟然囑託該所就十多年前的骨骸刀痕鑑定,而該所並無法醫病理學家、法醫人類考古專家、法醫X光專家、法醫工具痕跡專家臨時找來幾位不相稱的專家勉強作出國內外文獻所無的刀痕角度判斷凶器種類及數量,引起重大爭議,將來是否這種烏龍鑑定,造成「江國慶冤死」的悲劇,就要看法院如何下判斷。
四、 建立複驗複鑑的機制提升鑑定公信力
為避免錯誤及一鑑定終身,法醫相驗、解剖及鑑定均需建立複驗及複鑑的機制,尤其是鑑定部分,不能原初鑑機關包辦,避免官官相護,對鑑定不服者,容許其向依法醫師法第44條規定法醫部門申請複鑑。
五、 建立對檢察官死亡解剖強制處分聲明不服的制度
命案死亡事件利害關係人,對檢察官決定解剖或不解剖的處分可以向直屬上級或法院聲明不服,如由法院裁定可仿照澳洲立法,應在48小時裁定,不得抗告。
六、 建立証照及任用分離的制度,消除權力壟斷及鬥爭
為避免外行領導內行,保障法醫師的醫學專業品質,法醫師法的主管機關應改由衛生署主管,由其負責醫師、專科醫師及法醫病理醫師養成訓練、核發執照,而任用部分則交由法務部建立規範管理。
七、 關於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設立法醫部門
原第44條規定應設改為「得許」而設立者,政府應予獎勵補助,畢竟從事法醫鑑識工作需要人員配備及購置許多儀器,非大量資源投入無以為繼,或許可由幾家聯合設立一個共同的法醫鑑識機構,可以相互支援,容納更多的法醫病理醫師參與,也可以提升公信力
八、 提升一般法醫師及專科法醫師水準,限制非取得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目前台灣有病理專科醫師419名兼有法醫病理專科資格者有4.3%18位)執行攸關生死之法醫鑑定工作
(一) 法醫師法第13條規定
1. 一般法醫師:人身、創傷鑑定
2. 專科法醫師:性侵、兒虐、懷孕、牙科、精神鑑定
(二) 法醫鑑定主要在於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之鑑定,欠缺法醫病理專科醫師之訓練資格,應予限制,否則容易出錯,侵害人權。
(三) 當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具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及法醫師仍可從事相驗、解剖工作,但上開法醫法鑑定工作應予限制。
九、 選擇較具規模的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設立法醫部門
法醫師法第44條規定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應設立法醫部門,立法至今將逾6年,但法務部仍遲遲未編列預算讓各地檢署可以與就近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簽約委辦法醫鑑定業務。明明是法務部不依法行政,縱容法醫研究所獨占資源,排擠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在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執行業務。當下之務,惟有儘速選擇較具規範的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設立法醫部門,打破多年來官方壟斷法醫鑑定的局面,才能結合醫療資源,吸引醫界人才,根本解決「法醫師荒」。
十、 國內法醫及鑑識界資深大老的告白與警語
(一) 台灣法醫學會2011年12月發行第三卷第二期的《台灣法醫學誌》刊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現任所長李俊億教授撰寫「江國慶冤死案的致命科學証據」乙文,另台灣法醫學會理事長郭宗禮教授撰寫「法醫鑑定殺人?」痛責江國慶的冤判冤死除刑求逼供的辦案人員之外,該案執行法醫解剖、DNA及刑事現場鑑定的專家包括方姓、蕭姓及謝姓等人也應共同負起責任。
李所長結論呼籲指出:
「政府面對江國慶冤死案,應找出造成冤獄的禍首而非僅追究刑求責任,更應痛下決心整飭提供偽科學證據的單位與人員,將其永遠隔離在司法鑑定之外,以杜絕後患。讓江國慶冤死案永遠提醒法醫與鑑識人員-科學證據可以伸張正義,也可以造成冤獄。」
(二) 江案刑事鑑識人員之一,即前台北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謝松善在2012年8月1日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台灣的鑑識單位為政府機關,工作者是警察等公務員,鑑識人員往往會傾向支持第一線檢警的結論,法醫與刑事鑑識人員更是想盡辦法証明嫌犯有罪,這已是球員兼裁判的身分了!」、「這種自己人支持自己的偏執,往往造成刑事鑑識產生不正常的偏執,就是針對已鎖定的對象,讓証據朝已被鎖定的方向進行」、「在一些重大刑案,若是警方先抓到人,資料再鑑定時,鑑識人員偏頗的情況更為嚴重,這無異於使証據也會發生說謊的情況發生」
法醫及刑事鑑識人員若不憑專業與良心將成為司法侵害人權的工具,造成人間的悲劇,因此具醫師身分資格並不担保他就不會犯錯,最怕的是犯錯而不認錯,還要硬拗到底,李所長對此痛心疾首,決心將其永遠隔離在司法鑑定之外,個人非常贊同!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蘇友辰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