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靜坐有道理嗎?
作者/ 吳景欽副教授
多位檢察官為了抗議最高法院近來作出的決議與判決,而準備在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前靜坐,以表達不滿。惟檢察官的如此動作,真的站得住腳嗎?
造成此次靜坐抗議的導火線,乃肇因於今年初,最高法院所作出的第2次刑庭決議,其內容主要是針對刑事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範圍,限縮為對被告有利而攸關「公平正義」之事項,以此來強化檢方的舉證責任。但此決議卻遭到檢察官的強烈反彈,而認為,這只是在幫法院減少負擔,且法官將成為被告的實質辯護人,將失去司法該有的中立客觀角色。如此的反對理由,確實有其道理,卻也忽略了問題的根源所在。
長久以來,我國的刑事審判結構乃採取所謂職權主義,法官不是被動的聽訟者,不僅整個程序尤其所主導,在當檢察官舉證不力時,也得介入為職權調查。如此的審判模式,美其名是為公平正義,卻紊亂了檢、審的角色,而可能造成檢察官懈怠與濫訴,更違反無罪推定。
為了解決此弊病,在1999年的司改會議裡,即作出我國刑事司法必須改採當事人主義的決議,並在2002年,落實於刑事訴訟法的條文中。不僅強化了檢察官該有的舉證責任,同時,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明文,所有證據調查以當事人聲請為原則,法院的職權調查只能是備位。所以,從此條文來看,法院不管對被告有利、不利,都不應主動調查,而成為單純的聽訟者。
惟在此條文第2項但書卻又規定,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此但書雖屬例外,但問題是,刑事審理,有哪種證據無關公平正義、又有哪種證據與被告利益無關?因此,如此的但書,已使例外成為原則,法官職權依舊,且證諸現實,為職權調查者,往往是對被告不利者居多,過往球員兼裁判之弊,仍未因此改變。
為了解決此困境,最高法院即在此次刑庭決議裡,基於無罪推定與公平法院原則,不僅再次強調檢方的舉證責任,同時,也將法院無邊無際的職權調查範疇,尤其是以空泛的「公平正義」來為被告不利的部分,為目的性限縮,而認為僅有在基於被告有利的情況下,才可為補充性調查。
如此的結論,確實可以使法官回到單純聽訟者的角色,且也可促使檢察官必須確實的負起舉證責任,而可以有效防止濫訴。惟問題是,關於證據的認定,在多數的情況,仍必須調查後方能知曉是對被告有利,還是不利,且此種認定權仍屬法官下,實難防止恣意的產生。更何況,最高法院以具有實質拘束下級法院的刑庭決議,來修改法條文義,也已跨入了立法者的領域,而有違權力分立。
因此,檢察官對於最高法院的抗議有其道理,但卻忽略了,會造成如此結果的原因,檢方也難辭其咎。試想,若檢察官對於案件的偵查能確實,並能在起訴後,真正負起舉證責任,而能提供給法院明確且完整的證據,則法官何須再為職權介入?又一方面要求法官必須公正、客觀,卻又要求法官不能僅以調查被告有利證據為限,如此的訴求,又是何其矛盾?總而言之,今日審判之弊,法院該負其責,檢察官亦難辭其咎。
此次院、檢間的爭執,不過是這十多年來,刑事司法改革所產生問題的冰山一角,藉由如此的機會,正是好好檢討這些問題所在,並提出解決之道的良機,若仍只是口水,問題依舊,司法改革也仍在原地踏步。(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本文轉載自2012/06/04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