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抵抗抗議運動?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檢察官六四運動」,針對最高法院「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決議,澎湖檢察官吳巡龍發起靜坐抗議,得到法務部長、最高檢察長暨眾多檢察官的支持。
法院該不該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之事項,是否全責由檢察官舉證有罪,法院應不應單純固守聽審角色,事涉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關鍵走向:到底要偏向英美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是回頭往歐陸職權調查路徑走?國內刑法學界與實務界,本即有激烈辯論,此與重大法政策選擇有關,不足為奇,各路人馬有其主張,即便採取抗議示威等手段,亦為民主社會正當的意見表達,沒什麼好說的。
然而,「檢察官六四運動」確實特別:重點不在檢察官亦屬公權力主體,不應上街頭宣示理念;不,只要非本身職掌權限,對任何公共政策或他人權力,即便是有強制處分權與追訴權的檢察官,都當然可以上街頭表達。
令人驚訝的,其實是該運動的演出:不展現集體意志,即便多人到場,仍扭捏的刻意保持距離與安排「前進順序」,領導者還頒佈教戰守則,搭配平日對人民集會遊行厲聲喝斥、今天卻慈眉善目地「好意提醒」的警察們,形成網友們譏諷的泰國四面佛場景。別忘加上繼續嚴厲的對外執法,不容「非檢察官的閒雜人等」滲入,好似深怕危害此「運動」的純潔性,一群無疑有著特殊身分、儼然享有集會遊行特權之檢察官們的特別運動。
守法不是壞事,但更重要的,應是體認憲法所欲保障沒有公權力之人民,如何運用集會遊行之手段,所展現之抗議、乃至於抵抗的集體意志。就此而言,其實不需要檢察官好意的教人民如何不違反集會遊行法,而是人民應該告訴檢察官及其他權力擁有者,什麼才是真正的示威、抗議、抵抗,以及憲法價值。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本文轉載自2012年6月29日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