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又何須情緒對抗?
許文彬/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在一年一度的記者節前夕,有關媒體壟斷的話題不免又被熱炒加溫。其實社會民眾真正關心的公益價值觀,應該是任何媒體運作是否恪遵新聞專業倫理,不逾越法律規範;而政府公權力行使是否落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以及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提升多元文化。
媒體本身的規模,或許涉及通訊傳播市場同業有效競爭的領域,唯在言論自由確已落實的社會情境中,公眾視聽之權益自然得到保障,個別媒體又如何能夠壟斷?衡諸情理,媒體主事者又何必干犯眾怒,自限格局?
在我國現行法制中,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通訊傳播基本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近年陸續公布施行,在綠營執政期間還作了周詳的修正,甚至明文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任職前三年內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期能獨立行使職權。又明定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加以限制。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上一屆委員任期屆滿前夕,審議決議有條件通過「旺中寬頻購併中嘉有線電視系統案」,社會運動有關團體和部分學界人士,固然發出反對聲浪,認為恐致「媒體壟斷」之虞慮。唯接受此行政處分的當事一方,同樣也公開表達了不服的抗議,理由是該決議內容附加了三個「停止條件」,要求旺中集團必須先履行出售中天新聞台等等前提,始准購併;這無異以實體法上的財產處分,作為行政程序管理的手段,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嫌;當然媒體可自行評斷是否接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決議。
平心而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的管理事項,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於審議旺中案准駁之際,應該有適當的裁量權,亦即其作成「停止條件」之附款,按諸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旨意是相符的。問題在於,這樣的附款與該處分之目的是否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觀乎前述有關旺中案的裁決結果,反對者與當事者統統都不滿意,反而彰顯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與審議的委員立場的客觀中立,體現了「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的依法行政風骨。而今,各方所評斷的焦點,就該回到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所規定,「附款」是否正當合理,這樣的「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而不應再激越地挑起社會輿情的對立,致讓「依法行政」理念陷於空轉內耗,豈是人民之福?
要之,「媒體規模的大小」與「言論是否壟斷」乃是層次不同的概念。當今社會中,個別媒體的言論立場偏執,甚至展示清一色的風貌生態,挑動群眾情緒,這反而不是法律本身所能規範,似乎更值得反對「媒體壟斷」的有識之士加以正視!
※ 本文轉載自2012年8月30日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