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太自由 紀律怎維持
吳威志/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所長
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在臉書批評政策,造成爭議。此案涉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到底施文儀是違反該法,還是屬於言論自由?
一、「有關職務」是否需在職掌的範圍?公務員服務法許多用語具有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所以此處的職務包含職位、地位與任務,是組織自律的管理規定,既然未經長官許可,則該行政團隊的長官當可據此要求成員遵守之。否則,就該正本清源重新檢討公務員服務法如何落實法律明確原則。
二、「任意發表」是否宜將臉書納入?臉書已具有高度傳播性質,此類社群網站留言,引起討論有時更逾相關媒體,所以公務員發表言論,不能僅稱私人園地或者有權任意發表加以抗辯。當言行有違倫理紀律時,雖然公務員區分政務官與常務官,但只是保障身分地位不同,而非在保障常務官可以任意反對整體團隊的決策。
三、「談話內容」是否皆屬言論自由?公務員服務法雖未明文指出非關職務之談話,如何處置;所以,必須進而審視公務人員服務守則第八則規定「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織願景」,顯然,談話內容必須在比例程度上限縮部分的個人言論自由,否則任由公務員破壞紀律,行政管理與公務倫理就難維持
※本文轉載自2012年10月15日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