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enerator: eWebEditor */
p.MsoNormal, li.MsoNormal, div.MsoNormal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font-size:12.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
h2 {margin-right:0cm;margin-left:0cm;font-size:18.0pt;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font-weight:bold;}
p.MsoHeader, li.MsoHeader, div.MsoHeader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
p.MsoFooter, li.MsoFooter, div.MsoFooter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 207.65pt right 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10.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
p.MsoDocumentMap, li.MsoDocumentMap, div.MsoDocumentMap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font-size:9.0pt;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
p {margin-right:0cm;margin-left:0cm;font-size:12.0pt;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
pre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45.8pt 91.6pt 137.4pt 183.2pt 229.0pt 274.8pt 320.6pt 366.4pt 412.2pt 458.0pt 503.8pt 549.6pt 595.4pt 641.2pt 687.0pt 732.8pt;font-size:10.0pt;font-family:”Arial Unicode MS”,”sans-serif”;color:black;}
p.MsoAcetate, li.MsoAcetate, div.MsoAcetate {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font-size:9.0pt;font-family:”Cambria”,”serif”;}
span.2 {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font-weight:bold;}
p.a, li.a, div.a {margin-top:0cm;margin-right:0cm;margin-bottom:0cm;margin-left:48.0pt;margin-bottom:.0001pt;text-indent:-48.0pt;line-height:25.0pt;font-size:16.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
span.HTML {font-family:”Arial Unicode MS”,”sans-serif”;color:black;}
span.a2 {font-family:”新細明體”,”serif”;}
p.a3, li.a3, div.a3 {margin-top:0cm;margin-right:0cm;margin-bottom:0cm;margin-left:48.0pt;margin-bottom:.0001pt;text-indent:-48.0pt;line-height:25.0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16.0p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serif”;}
span.a4 {font-family:”Cambria”,”serif”;}
.MsoChpDefault {font-size:10.0pt;}
div.WordSection1 {page:WordSection1;}
div.WordSection2 {page:WordSection2;}
div.WordSection3 {page:WordSection3;}
div.WordSection4 {page:WordSection4;}
ol {margin-bottom:0cm;}
ul {margin-bottom:0cm;}
中華人權協會參與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始末報告
周志杰
常務理事
(原該小組之本會代表)
後學於民國98年12月經本會時任理事長李永然大律師推薦,擔任由主張廢除死刑之時任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所主導成立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之委員。王前部長並於該小組召開首次會議前夕撰文,接櫫該小組戮力於「逐步」廢除死刑之宗旨(參見附件一)。法務部檢察司在該小組於99年3月23日召開第一次會議中所提交的政策說明亦強調廢除死刑為我國死刑政策之終極目標(參見附件二)。
經李名譽理事長及蘇理事長(時任本會副理事長)之提點與訓示,後學於該小組第一次會議中,即宣示本會理性廢死、並以推動現行赦免法之修正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款規定之立場,更成功爭取將此一立場納入該小組之第六項正式議題,另亦代表本會積極「認養」該議題(參見附件三 pp.17-19、附件四p.26)。然而由於該小組織定位與權責不明,故包括後學在內之多位委員,於召開該小組第三次會議前夕曾呼籲法務部曾部長親自出席小組會議,闡明該小組竭心慮志之討論與結論的作用為何。部長雖出席第三次會議,但小組定位問題仍未解決。「認養」與「諮詢」之深度參與方式亦不了了之(參見附件五)。迄今僅由後學代本會蘇理事長於會議中所提出之《赦免法修正草案》為唯一明確之修法建議(參見附件六)。
故除本會提出之赦免法修正,迫使法務部積極回應、確認其拒絕修法之立場外(參見附件七),其他如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強化治安措施、減少死刑使用方案、矯正處遇措施、死刑之刑罰替代方案、假釋審查制度的配套方案、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之修法方案、人權教育扎根方案等等議題,皆由法務部各司處提出諸如施政報告及統計數字,委員給予批指教及建議,然後做成會議紀錄後,通常即無進一步之作為。是故,自100年起,一年12次之固定會議流會逾半,2012年開會次數則不到四分之一,使得該會議形同虛設。
101年12月21日法務部再度槍決6死刑犯。法務部於事後不僅無清楚說明签署兩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政府努力之方向應為嚴格限制死刑之使用,以及逐步邁向廢除死刑,卻公開表示「絕無說過要『終結死刑』或『公開承諾廢除死刑』」。此與該小組所揭櫫之目的顯不相符,加上該小組織運作已名存實亡。故後學在蘇理事長之支持下,與其他8名該小組之民間委員於12月25日宣布共同退出小組,以表達對法務部的嚴正抗議。法務部雖於當日發出新聞稿慰留(參見附件八),但稍後在立法院接受李貴敏委員質詢時卻又表示,九位民間專家退出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一事,已經和九位民間委員私底下積極溝通並獲得九位委員的諒解。此一不實說法,更佐證後學及其他八位委員退出小組決定之正確性與必要性(參見附件九)。法務部旋於102年1月18日召開該小組許久未能召開之會議,並整理該小組之決議執行狀況(參見附件十),但仍屬聊備一格,形式上「補牢」已無法彌補實質出現的「亡羊」,反而揭露該部心態,令人唏噓!
然而,今後本會仍應將堅持逐步廢除死刑之一貫基本與理性之立場:「確認廢除死刑是國際人權法之規範義務與目標。我國現階段所稱依法執行死刑雖未立即違反國際人權法規範,卻已明顯違反已屬國內法之公政公約規定對於赦免請求者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因此,推動修正現行《赦免法》的闕漏以符合公政公約之要求,不但是本會秉持人權與法治相輔相成的立場與理念,更是國家履行人權保障義務之首要責任。」針對此一議題,本會將與其他民間團體共同會商如何直接於立法院推動赦免法之修正。另本會針對國家人權報告公政公約初次報告有關第6條第4項赦免請求部分,亦於2012年11月30日正式備文向主管單位提出「影子報告」,並在本會理事鄧衍森教授指導之下,以蘇理事長撰寫之中文內容譯成英文,提交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以供國際專家審查。
【附件一】
理性與寬容
-暫停執行死刑
王清峰
99.3.9
「人類生命不可剝奪,是凌駕所有法律的至高法則」
法國大文豪 維克多 雨果
「以眼還眼,世界只會更盲目」
印度聖雄 甘地
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從事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而做出不一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擺盪,蘇建和案是一例(附件1),最近定讞的殺害員警林安順案(附件2),亦復如是。
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依據舊有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4年來雖未執行死刑,但社會上的犯罪案件,以吸毒、酒駕、竊盜、詐欺居多,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95年753人,98年是512人(減少32%)(附件3)。
死刑也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並教育民眾尊重生命。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ㄧ。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清峰20多年來為被害人的人權而奮鬥,對於被害人及家屬的傷痛感同身受,也願全力照顧。上任後隨即在去年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死亡及重傷外,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及照顧的對象,並增列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ㄧ。保護的對象還擴及家暴、兒少、外配、陸配、外勞、人口販運等被害人。對於如何更妥適照顧被害人,清峰未曾一刻忘懷。法務部捐助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社會志工,11年來盡全力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受刑人在監獄工作的收入也提撥一部分作為補償被害人的基金,目前尚有3億餘元。
殺人償命!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
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不得恢復死刑」(1969 年美洲人權公約)、「任何人不得被執行死刑」、「應採納一切必要措施廢除死刑」(1989年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任意議定書)、「人人均享有生命權」「不論何人均不受死刑判決或受死刑執行」(2000年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2005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2007與2008年聯合國大會決議)。
目前全世界有104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10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個,合計139個國家,佔7成以上。即使維持死刑的58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也只有25個國家。在亞洲地區已廢除死刑的有澳洲、不丹、柬埔寨、馬紹爾群島、尼泊爾、紐西蘭、東帝汶、菲律賓、香港、澳門。俄羅斯、緬甸與南韓(未執行死刑犯有60名)實際上已不執行死刑(超過10年)。日本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有102名。廢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性與寬容」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四分之三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五成,若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65.5%贊成,顯然民眾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爭取民眾的支持。
關於廢除死刑,本人與政務次長黃世銘先生的理念一致,但黃政次認為已定讞者應執行。司法人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不會稍減我對他的敬重。但從憲法及人權的角度,依現行憲法的規定,生命權必須保障,縱使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等理由,也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生命權。廢除死刑是為了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再者,司法定讞的案件,如被赦免,可不執行;若聲請釋憲、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亦可暫不執行。至於刑法第127條規定「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的對象是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或監獄官,非負責擬定政策的政務官。
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來研議相關措施,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讓我們提出的替代措施,讓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的同時,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流。讓寬容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讓理性說服心理上的恐懼。希望有朝一日當人家問到台灣還有死刑嗎?我們可以驕傲的說:這個美麗的島沒有死刑!
【附件二】
法務部對於死刑執行及死刑政策之說明 (2010/3/23)
「死刑是否執行」及「死刑存廢政策」為不同層面的議題,應分開處理,法務部之態度說明如下:
一、死刑執行
「依法行政」為法務部不變的基本立場。經三審判決定讞的死刑案件,法務部定有「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以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保障人權。該要點規定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法院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亦應注意審核有無前述事由,作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旨在避免執行死刑後,因確定判決被撤銷改判,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死刑定讞的案件,若經確認已無聲請釋憲、再審、提起非常上訴及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所規定停止執行之事由,法務部將依法妥適處理。
二、死刑政策
為溝通意見、凝聚共識,並研擬規劃配套方案,法務部邀請不同立場的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機關代表擔任委員,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並於99年3月23日召開第1次會議,會議決定每隔四星期召開一次。法務部尊重並認同會議所獲共識,對於死刑政策採取立場如下:
(一)廢除死刑為我國死刑政策的終極目標,且於平時廢除死刑,戰時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仍得以保留死刑。由於國內對於死刑廢除尚存許多歧見,並未形成共識,需要更多理性討論,死刑之廢除並無時間表。
(二)減少死刑使用、強化被害人保護為現階段努力的方向與目標,應優先推動。
(三)國內社會對於死刑議題看法分歧,必須藉由社會教育、政策宣導、公開辯論,創造理性討論的空間。法務部現階段將舉辦公聽會,廣作民調,加強與民眾溝通。
(四)「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之名稱,為多數委員所認同,故仍沿用之。該小組會議將從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強化治安方案、減少死刑使用方案、矯正處遇方案、刑罰替代方案(包含無期徒刑假釋從嚴方案)、因應兩公約的修法方案、人權教育方案及民意宣導方案等議題著手,去除民眾疑慮,作為未來推動的方向。
【附件三】
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記錄)
壹、時間:99年3月23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
貳、地點:法務部2樓簡報室
參、主席:吳主任委員陳鐶
肆、出席人員:
柴委員松林、蔡委員碧玉、陳委員淑貞、顧委員立雄、彭委員坤業、蔡委員瑞宗、吳委員憲璋、郭委員祥瑞、陳委員明富、楊委員憲宏、周委員志杰、高委員榮志、林委員欣怡、謝委員協昌、吳委員志光、游委員明仁
列席人員:
保護司黃副司長怡君、檢察司林副司長豐文、俞主任檢察官秀端、楊檢察官秀枝、周檢察事務官慧心、矯正司張專員聖照。
伍、發言要旨:
主席:
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在忙碌中仍然來參加第一次會議,可見這個議題受到大家的重視。希望能夠獲得比較多的共識,今天會議的議程,依照本部幕僚單位安排,是由我首先發言,我發言到此為止,不要佔據大家太多時間。第二個就是委員介紹,由我逐一介紹與會委員。左手邊第一位是柴松林教授,對人權相關事項非常關注;第二位是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蔡碧玉主任檢察官,對於刑事法跟刑事訴訟法有深入研究;第三位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的主任委員,陳淑貞律師,同時也是白曉燕文教基金會的董事,對犯罪被害人保護議題相當關注;第四位是律師全國聯合公會的前任理事長,顧立雄律師,現在是民間司改會的董事長,對於人權議題非常重視,對於司法改革也投入很多心力;第五位,是本部的首席參事彭坤業,本部有業務相關主管都會參加,因為未來很多措施都要本部業務相關單位來推動,本部法規會現在是負責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的幕僚作業,本部相關人權工作是由法規會負責,所以首席參事也來參加。其次是本部檢察司蔡瑞宗司長,他是這個業務的主管司;再其次是本部矯正司吳憲璋司長,關於死刑的問題涉及到矯正業務非常多,不僅是死刑要不要執行的問題,還有若以長期刑替代死刑,這也涉及到矯正業務非常複雜的問題;另外,保護司費司長因為有公務在身無法參加,保護司之所以參加乃是涉及到更生保護,涉及到犯罪人跟犯罪被害人的保護,還有涉及到保護宣導,就是人權意識的宣導問題。對面這一排第一位是司法院刑事廳的陳副廳長,因為有一些業務涉及到刑事程序法,這個是由司法院刑事廳來負責的,所以我們邀請陳副廳長與會;再其次是國防部軍法司郭祥瑞副司長,因為這個業務也跟軍法業務有關,再來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執行長,也是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游明仁檢察官;再來,另外一邊首先是資深媒體人楊憲宏先生;其次是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周志杰教授,周教授因為對國際人權還有人類安全全球治理,以及外交決策都有很深度的研究,所以我們邀請周教授與會,並代表中國人權協會;其次是,高榮志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行政律師;再其次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執行長林欣怡執行長;我右手邊第一位是謝委員協昌,是銘傳法律系的教授,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當有研究,其次是輔仁大學教授吳志光教授,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以及人權議題都相當關注,目前也是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董事。我們今天也有一些承辦同仁在現場,介紹給大家認識,本部保護司副司長黃怡君 ,承辦對被害人保護以及更生宣導等等業務;矯正司張聖照張專員;我左手邊倒數第三位是檢察司的副司長林豐文,在其次是俞主任檢察官秀端。然後,最後一位最辛苦的承辦人員楊秀枝楊檢察官,在她的對面是檢察事務官周慧心。以下的議程是不是可以請檢察司說明。
檢察司楊檢察官秀枝: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很高興今天大家可以撥冗參加。接下來對今天的議程做一些介紹,其實議程順序在先前已經做成書面讓各位委員參考。首先,第三項的部份是對於死刑的政策做一個說明,大家可以看一下附件一,附件一對於法務部的一些政策,以及近十年來對於廢除死刑的發展做了一些介紹,也做成一個表。在這裡跟大家做一下介紹,在88年的時候,法務部就已經頒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在94年時有經過修正,所謂逐步廢除死刑的想法跟概念是前部長陳定南在其任內,約莫90年時所提出,接續相關作為是在91年至95年之間,比較重點的是將刑法當中絕對死刑之相關規定做一些修正,同時也修改提高有期徒刑上限,以及提高假釋門檻等配套措施。在95年時,完全廢除絕對死刑,目前我國法上已沒有絕對死刑的規定,所有有死刑罪名者都是相對死刑。另外,在96年實施了民意調查,在97年本部保護司也實施了民意調查,此等民意調查顯示還是有7至8成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但有一個選項是值得大家思考,當初有一個選項是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替代死刑,大約有5成6的民眾是贊成,這個意見對於本部來說很有參考價值。在97年時,透過一些專家學者的研討,傾向於減少死刑的使用,亦即減少死刑判決的產生,本部是建議修改法院組織法,希望死刑判決可以有一致決,另外也希望修正刑事訴訟法,在第三審時罪名是死刑的案件,希望可以強制辯護。這部份有函請司法院修法,司法院亦有回覆,只是因為司法院有其他想法,所以沒有得到認同。另外,在97年,本部有函請檢察官在求處死刑的時候,可以移至到言詞辯論程序提出具體事證明確探討或辯論為何要求處死刑。另外,在王清峰部長上任時,本部有函請相關單位,亦即內政部、司法院、外交部、國防部及教育部,請各部位對於廢除死刑表示意見,相關部會回覆,諸如:內政部及國防部是傾向於保留死刑,其他相關單位表示尊重法務部意見。從97年至去年,法務部有實施相關業務,可能是大家比較不了解者,亦即設立一個小組去探討倘若廢除死刑需要哪些配套措施,所以將本部檢察司、保護司以及矯正司的司處都納入去探討此等相關配套方案。本部裡面研擬比較成熟的配套方案,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這個小組要成立的原因。本部是希望透過小組研擬所討論的方案再交由其他部會或專家學者共同商討,才會變得比較具有可行性。接下來就是回到議程表的第1頁,跟各位委員報告目前本部的政策,王部長因為死刑廢除理念而下台,部裡立場與態度就是要依法行政,而關於死刑存廢的問題,我們是希望有更多理性討論空間,希望能夠凝聚民意的共識再來討論死刑存廢。接下來我們要討論這個小組運作的方式,首先就是開會的間隔,這個小組要多久開一次會議?請主席針對這部份請各位委員表示意見,間隔多久,在星期幾開會較為妥適。這樣子各位委員才能知悉未來行程,比較能夠安排時間。
主席:
剛剛楊檢察官秀枝對於本部以往的立場與作為跟各位委員做了初步的介紹,目前本部的立場是凝聚大家的共識,因為現在社會還有很多不同的意見,希望大家可以充分討論,能夠有個初步共識。因此,首先要請各位委員來商議要多久開一次會議。幕僚單位是希望8個禮拜開一次會議嗎?
檢察司楊檢察官秀枝:
報告主席,我們幕僚單位沒有意見,一開始的8個禮拜開一次會,是考量幕僚單位需要時間去準備相關資料與報告,8個禮拜的時間幕僚單位作業會比較充分。這個部分還是請委員表示意見。
主席:
幕僚單位希望每8個禮拜開一次會議,因為幕僚單位還要編撰研究報告以及相關資料,要時間給幕僚單位做準備,8個禮拜作業會比較充分。各位委員對於這樣建議有無意見?
楊委員憲宏:
主席,本人在這裡先提出一些程序上的問題。先前有收到法務部寄給本人的第一次會議資料,但跟今天看到的議程相關資料相比之下,這兩份報告內容有所差別,亦即有些資料內容被經過調整,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說明為何有所差異。首先關於會議名稱,今天所發的議程相關資料上,沒有會議名稱,內容還有提到逐步廢除死刑的稱呼,原來的資料上也有逐步廢除死刑推動小組這樣子的稱呼,意思是不是這兩份資料屬於同一份,也請說明一下。
主席:
好,謝謝楊委員。請檢察司說明一下為何先前所寄送的資料與今天所呈現的資料內容有所不同。另外,這個今天所發的資料上面只有議程安排,而沒有會議名稱可否也說明一下此一問題。
蔡委員瑞宗:
主席、各位先進好。首先感謝各位委員與會幫助本部檢察司處理相關議題。為什麼要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這個抬頭來為相關議程安排,我想這個不用大家多說明,因為前陣子的問題導致王部長下台,所以目前本部有很多政策的調整。曾部長昨天接任,而曾部長也對外宣示對於此一政策並無任何預設立場,未來到底存廢與否,除了本部提供此一平台由各位委員來商討以及提供意見之外,也希望在北中南都有招開公聽會,收集大眾的不同意見,然後凝聚共識。等待共識的走向,再來決定本部大方向的政策。原則上,曾部長上台後一個想法是暫時先放空遵循大家的意見,包含今天這樣一個抬頭,是不是裡面有廢除死刑這四個字,會不會讓外界或者是相關團體覺得法務部已經有所定論,已經傾向於廢除死刑。為了避免有主觀臆測,所以包含抬頭在裡面,就教各位委員是不是有其他比較中性、開放性的措詞作為未來推動小組之名稱,因此由於抬頭亦有所調整,會不會導致有些意見並非目前急需要討論,所以首先就教各位委員一些程序面的問題,關於實體內容部分傾向先暫緩。
主席:
好。請楊委員發言。
楊委員憲宏:
本人也覺得這個是重大的程序問題,就本人的理解,因為兩公約已經通過了,既然我們兩公約也已經通過且實施,我本人也認為目前諸多現行法其實不合乎兩公約精神,甚至馬總統自己在公開場合當中,因為我們通過了兩公約,所以台灣人權已經往前邁進。而我們的法律,依照本人的印象,似乎大約有400多個條文或者是400多個項目還是有檢討空間,裡面最大的衝突應該就是死刑存廢。就本人的理解,引述第一次會議資料,最主要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2項規定,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不得課處死刑,我的理解是我們已經進入逐步廢除死刑,想想這個時間點也差不多,因為12月20日這個法律才通過,經過三個月之後,我們在開這個會議,時辰上已經算是跟上了,這是本人的理解。本人覺得我們今天的會議還是要依循原來的規劃,亦即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如果說要另外一個,本人當然也很樂意聽到這個意見, 本人還是會比較希望說還是維持原來的名稱,因為在這個點上不要模糊,是什麼會議就是什麼會議。雖然我是媒體人,喜歡在媒體上批評一些時政,可是我要給各位委員一些忠告,不要受到媒體的過度擺佈,媒體的主張沒有這麼偉大,該做什麼就做什麼,理所當為者就必須為,本人覺得應該要把時序說清楚,因為在兩公約通過以後我們所處的環境,是不是應該逐步廢除死刑,這個不代表我們有沒有什麼立場,我們現在也是依法行政,因為當政令告訴我們說,當法令有衝突,我們要如何解釋、如何解決才能遵守公約,公約告訴我們的就是應該要廢除死刑,而不是還在這點上面有所爭議,因為法令已經白紙黑字的規定了。在以這個基本架構為前提,然後慢慢的緩步前進,再去尋求外界的理解。這是本人的意思,當然剛剛司長的談話我完全理解,因為這個社會有時候還是會有一些比較情緒性的反應,可是如果我們不堅持,那就會變成情緒發言的他們才是對的。不過,雖然要討論是否廢除死刑,是不是在這個時間點決定,本人還是持保留意見,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應該是理性面對廢除死刑的困難,也沒有要說明什麼時候就要廢除死刑,這時間當然是留一點點彈性的,但是我們不能再立場上不能動搖。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
檢察司能不能再針對楊委員的指教說明一下,還是本部首席說明一下。
彭委員坤業:
關於公約上有兩個問題點要解決,第一、是不是所有的犯罪行為都不要科處死刑,這一部分的法律檢討要不要去做這是一個問題;另外,公約第二條也有提到死刑犯有無請求減免的問題。大概就是這兩個問題,那這兩個問題在我們去年12月10日在檢討現行法令有無牴觸的時候, 其實這兩個問題我們都已經列入檢討的範圍,這兩個案子已經送到行政院列管中,按照預定的行程要在兩年内完成修法程序,在明年就要完成修法。這兩個案子依照本部的規劃,其實已經是屬於列管的案子。但是在目前這個情況下,是否還要再列入會議中討論,當然也可以請各位委員研商,如果列入會議討論當然是可以。倘若不列入討論,由行政院那邊針對這兩個案子來進行探討。
主席:
好,謝謝。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欣怡:
因為昨天有看到曾部長的發言,所以我們廢除死刑聯盟內部有做了一些討論,我代表廢死聯盟針對議題任務與名稱做以下幾點說明。第一個台灣已經在去年簽署兩公約,並且也在去年12月10日讓兩公約通過生效,總統也在去年出席因應兩公約所舉辦的人權種子訓練營開幕式,總統也表示雖然中華民國雖然沒有進入聯合國,但是我們願意受到這個公約的拘束,這個宣示本身即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來解釋的話,中華民國必須受到兩公約拘束沒有太大的爭議。同時在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亦即ICCPR第6條第6款更是明確規定,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依照公約內容,中華民國政府以及法務部都應該採取逐步廢除死刑之立場。第三點,我們認為說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該依照兩公約內容檢討法令與措施有無違反兩公約規定者,應該於施行兩年內完成修法跟改進。因此,法務部依照公約內容又依據施行法的規定組成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我們這是依法行政的正確作法。第四點是如果這個會議只是討論死刑的存廢則毫無意義,現在應該是要討論是否有相關配套措施的時候,如果沒有配套措施就無法讓社會大眾了解,也無法凝聚社會上之共識而只是窮耗法務部與會議成員的時間與勞力。換言之,無論是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或者是重新檢討自由刑制度以及社會復歸的關聯性等等配套措施,均是具有前瞻性的重大意義。如果不逐步廢除死刑,又怎麼可以讓社會大眾聚焦或凝聚共識來讓社會大眾討論。第五點,因為本小組乃是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本小組之任務在於逐步推動以及研究,沒有說定下立刻要廢除死刑的時間表,故合乎兩公約之精神以及人民對於相關配套措施之期待。
主席:
好,謝謝。請蔡主任發言。
蔡委員碧玉:
對於這個議題,本人想回到兩公約生效通過之前,事實上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是在90年的時候,在陳定南部長任內宣示廢除死刑的方向政策,當時是本人在檢察司負責規劃出來者。所以,前面有幾位一直強調兩公約通過之後在國內發生的種種效力,本人是想要說明在兩公約之前,其實我們已經在做這些政策。故並非只是兩公約生效通過後才在談論廢除死刑,在兩公約通過生效之前就有討論。再來,本人跟各位報告當初在陳部長宣示要在3年內廢除死刑的政策跟目標的時候,本人的印象中隔天就開始做相關媒體的民調,也是跟現在一樣也是8成反對,還是一面倒的反對,所以經過了10年還是沒有任何改變。可是當時我們隨後調整政策,亦即擬定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雖然最後我們沒有在3年後採取廢除死刑的立法行動,但是我們配套措施做了不少,例如:廢除唯一死刑,縮小相對死刑的罪名,還有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甚至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當時因為本人要處理替代死刑的配套方案,我們在部裡就以沒有假釋的無期徒刑來取代死刑,此一方案也有開了兩次公聽會,可是很多人反對終身監禁來替代死刑,主要理由是那是太不人道,這個比死刑還要慘忍,基於這樣的理由,才提給了法務部相關的修正案,做了調整。我當時的想法既然終身監禁不可行,後來我們想了一個配套措施,就是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 讓其如同終身監禁一般,亦即假釋門檻是40年,不過,送到立法院不被接受,後來折衷之後,變成了25年。這其實是有一個過程,我想說的是在那個年代,我們是在立法院公開陳述替代死刑的相關方案。也沒有接受到立法院強大的抨擊,換言之,在代表民意的立法院當中,也沒有接受到太多的挑戰。我們應該努力的是到底多少配套措施是應該做的,而是我們目前沒有做的。就這個目標,就本人自己參加眾多公聽會跟座談會,跟這些民眾有一些良好的溝通與對話。我是覺得我們還是可以有更多努力,其實時機還沒有成熟到可以廢除死刑,還有很多事情要做。本人是覺得目標不應該調整,不過到底何時會達到這個目標不確定,可能要非常長久。在這一段時間,我們必須做一些事,如果我們不設定這個目標,其實很多配套措施在邏輯上是無法推演的,必須以這個目標做前提,才會有其他動作。可能這個議題太過尖銳化,所以才會有這麼兩極的意見。事實上以過去逐步廢除死刑政策,其實在民間沒有那麼嚴厲的不可接受,而且要廢除死刑應該提案到立法院,如果那個時候提案到立法院,立法院不同意,那廢除死刑還是不會變成事實。現在有問題的是法務部在行政裁量上可能動作太大,跟多數意見有所對立才會引起這麼大的衝突。往後這個目標還是要送到立法院通過民意的檢驗,對一般社會大眾來講還是沒有這麼立即壓迫感。對於周邊配套措施的討論,對人權的發展是有正面意義的,這是本人的一些意見。事實上如果不把會議定性弄清楚,還有法務部的政策目標不清楚的話,將來在公開場合表示意見可能立論不足,因為昨天曾部長說過要半年舉辦一次民調,只是從過去的經驗來看,民調所表達的意見並沒有任何變動。就是說過了20年還是沒有差別,那是不是意味著往後的20年到30年這個議題都不能談這個議題。這個議題是以這樣子的方式來溝通是不好的,亦即只有兩種選擇的討論,就是贊成跟反對,沒有正面意義。本人也是同意這個會議名稱應該訂成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
陳委員淑貞:
各位午安,如果從廢除死刑的議題來討論,今天到現在本人所聽到的共識是無需論辯要不要廢除。但是,如果要牽扯到兩公約,那就不能只是侷限於法務部,也不能僅由法務部來承擔這麼重的十字架,本人建議應該要去提升到總統府的人權諮詢委員會來討論,本人最近上網查詢了一下,發現古時候有設立一個人權小組,聽說最近要讓這個小組再度成立。還有講到人權就不能僅僅侷限於加害人的人權,還有被害人的人權,這麼嚴肅的議題應該要提升到總統府此一層級,這不是法務部能夠全盤討論者。所以,這種議題最重要的部份是我們不能忽視媒體,更不能忽視社會大眾。如果現在不做些事情,20年後再做民調,其實還是一樣的狀況,所以我們現在不是只有做點事情,而是要做非常非常多的事。可能前面的檢驗有很多法律都修了,但是我們對於被害人保護措施,我們還有多少沒有做,這一定要落實下去,我們要去傾聽被害人家屬的心聲,他們的心聲就是要面對跟了解,從司法審判跟保護關懷,這整個制度到底出了什麼樣的問題,要怎麼要去面對解決,當這些被害人家屬受到安撫、受到照顧,也許再來做這樣子的民調,才有意義。如果沒有做很多事,或者只是做點事甚至於沒做事,然後忽略媒體,這樣子本人認為這個政策是做不下去的。本人認為被害人保護制度根本也不是什麼配套方案,根本是本來應該做的措施,我們整個措施到底要怎麼做,那這樣子的措施其實不是法務部可以去掌管或掌握者,法務部頂多只能做修法的動作。本人記得有一次開會,在相關程序上事項,想建請司法院辦理,司法院的長官馬上依據五權憲法、五權分立說,法務部是沒有權限要求司法院去做事。所以,這種層級的事情只有總統府可以去做,區區法務部沒有辦法做。那如果將層級在提高一點,聽說行政院有一個跨部會小組之類者,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不當然只有保護司在做,尚包含內政部,相關社會安全、社會福利制度都是內政部在做的,如果只有法務部在做,本人認為是相當吃力。因此,不得不提高政策主管部門,退而求其次應該委由行政院來做,怎麼會只有法務部來為之。還有,像廢除這麼敏感的字眼,新上任的部長把這政策放空也是對的,也是很有智慧。因為放空的意義,因為現在這個社會氛圍,提到廢除死刑,社會大眾的敏感神經馬上就驚覺起來。剛剛也提到說替代死刑方案,剛剛楊檢察官有把本人先前所寫的文章讓各位委員過目,其實在96年就已經提到這個議題,如果把廢除死刑改成替代死刑,也許被害人家屬會有一個思考空間,因為直接表明廢除死刑,會讓被害人家屬主觀上感覺加害人可以逃過一死,也許對社會也挑起來了敏感神經。這幾年,本人也與廢死聯盟與會、與談過幾次,雖然我常常開玩笑的說吳教授他們是披著羊皮的狼,就是要說服我們犯罪被害人團體。但是這一路走來,本人與該等廢除死刑聯盟的對談,發現他們也開始注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問題,在網頁上也出現了犯罪被害人保護的專區,所以這是一種溝通跟進步。在這種狀況之下,應該要考慮一下把主管層級提高,目前也許法務部要直接面對社會大眾,還有考量到社會大眾能夠接受,是不是取名為替代死刑方案研究推動小組,不過名稱只是一個問題而已,我們比較重視實質的進度,進度就是到底我們做了什麼事,不僅僅只是配套,有很多被害人保護制度是要去做,包含心理諮商。本人也曾經與社工團體以及一些學者專家來討論這些議題。所以這麼嚴肅的問題是為了廢除死刑去做的配套,本人認為這樣不妥,而是很多政策根本就是應該要落實,所以這一部分需要大家有個共識,本人還是由衷建議主管層級可以提高,既然馬總統這麼重視人權,他就應該要把這個議題提高到他可以處理的層級,這樣子才能夠去實踐目標,如果只憑我們真的很困難。
主席:
好,謝謝指教。請游執行長發言。
游委員明仁:
既然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的主任委員已經發言了,本人身為協會的執行長也不得不發言。本人除了是協會的執行長之外,本職是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因為就這個名稱在爭執,如果仍然保留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廢除死刑的名稱是明確的,只是以逐步二字加以淡化,對我個人對公約第2條第2項的了解,不是反對死刑,只是傾向於死刑範圍縮小,做一個比較嚴謹的處理。剛剛各位委員一直提到這一條項的規定,如果如此直接推論要把死刑廢除,是有點跳躍式的思考,我個人的看法是逐步廢除死刑,如同剛剛陳律師以及各位委員所講的,就跟曾部長的想法一樣來放空,逐步限縮死刑範圍,然後仍然保留死刑的適用。
<SPAN st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