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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國際人權審查,東隅與桑榆之取捨
-蘇友辰-
馬英九總統費盡心思,排除萬難,引進國際人權憲章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前者為「公政公約」,後者為「經社文公約」兩者合稱〈兩公約〉)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的橋渡,使之內國法化,且賦與優於國內法的位階,具有補充憲法保障人權的內涵與作為立法、司法與行政適用的基準,應屬舉世首創。
此項國際人權標準的提升與深化工程,自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施行以還,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在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導及執行幕僚單位-法務部策劃之下,幾乎作了一次國內人權大體檢(有如人權業務總檢討);而民間NGO團體更是愛之深責之切,把〈兩公約〉當令箭揮洒,讓主事者感受到「作呷流汗,嫌呷流涎」的磨難。特別是,在今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月二十七日,由諮詢小組與法務部聯合延聘來自不同國度的十位國際人權學者與專家,進行一連三天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的會審,在政府與委員對話過程中,民間單位更是摩拳擦掌準備「赴訴於洋」。此時,政府既甘冒自曝其短「討皮痛」,在在顯示政府所展現的信心、勇氣與誠意十足,雖千萬人吾往矣!
從兩組國際審查委員針對台灣官方制作之國家人權初次報告所提出九十一項問題清單內容審視(關於「公政公約」有七十八項、「經社文公約」有十三項)可以看出,審查委員關注國內有關保障自由權的實踐超越保障社會權的實踐;而前者涉及的層面相當廣泛,包括弱勢族群、家庭結構與婚姻暴力、外籍勞工保護、難民庇護、行政拘留與限制出境、司法羈押、不法取供、偵查秘密、公平審判、媒體言論自由、校園性侵、隱私權及公民投票等,雖是林林總總,但均非無的放矢。觀其資訊的搜集大部分來自民間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影子報告」,極少部分取材於美國國務院二○一一年人權報告,且提出置疑事項或要求說明解釋之標準,除公約本文實體規範之外,最主要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查各締約國提交人權報告所作成的一般性意見(解釋)。對此,政府已全方位備戰,並針對問題清單引經據典一一作答。看來具有實證績效者,均長篇累牘伴之以統計數據,洋洋灑灑數千字;反之,如尚有欠缺或有不符〈兩公約〉規範標準者,則言簡意賅,含糊以對,顯有難言之隱。
誠然,如同某審查委員在清單中特別強調:兩公約國際人權規範並非僅是一種「理想」,而是具有普世價值的人權標準,國家的義務是必須確保該標準能在法律與現實中落實。最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廢除死刑政策的取決,在強大民意反對之下,固仍有待形成,審查委員並未苛責台灣政府的努力不夠,但有委員特別提出:「台灣死刑犯是否依據〈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項享有完整的聲請大赦、特赦、減刑的權利?在二○一○年及二○一一年執行的九位死刑犯及二○一二年執行的六位死刑犯是否已向馬英九總統提出聲請?如果是,在執行死刑之前是否已獲回覆?」對此主管法務部在回應中表示:「已執行之死刑犯固有向總統聲請赦免,若總統決定赦免,會以公文轉交法務部依赦免法第七條規定進行後續程序,惟截至執行死刑前,該部並未接獲總統府同意赦免之公函,在此情形下依法院確定判決執行死刑,係依法行政」等語。惟此項議題涉及正當法律程序之遵守,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有特別規定,非現行簡陋的《赦免法》可以解套,法務部若此回應,恐怕將陷總統於不義,令人担憂。
      台灣第一次國際人權審查是一項突破外交困境的創舉,並非主權的退卻或自我矮化。觀乎來自不同國度的十位學者與專家都是一時之選(有八位是現任或曾在聯合國相關委員會任事的經歷)他們對台灣甚為友善,而且都尊重台灣在國際上的主體性,絕非「侵門踏戶」干涉內政。何況他們受邀參預審查的目的在於協助台灣落實〈兩公約〉能夠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提出改進意見,對台灣發展國際關係提高能見度是有利的賣點。特別是,對於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台灣能夠克服各項障礙,引進〈兩公約〉國際人權規範自我鞭策,透過各國審查委員的傳述,當為國際社會所肯定與讚揚。
      馬總統既不怕家醜外揚,勇於任事,舉辦國際人權審查會,接受外來高僧唸經,難免有「東隅」之小失。果能抱著「諮諏善道,察納雅言」的胸襟與開放的態度,相信台灣未來人權水準必能提升與國際接軌進而並駕齊驅,形成一股莫之能禦的「軟實力」,當有「桑榆」之大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