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凌駕了居住正義
  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的審核程序 ,未符合正當程序之要求,而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一份解釋函,多方 各自不同解讀,似乎沒有解決文林苑之爭議。然從近幾年來,實際協 助都更案的經驗理解,日後只要修法補足相關程序正義,王家還是要 被迫願參與都更。   檢視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違憲部分,共有三個重點,一、未設置 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資訊及 陳述意見之機會。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 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三、事業計畫相關資訊、舉辦聽證會開會通知 、意見陳述之紀錄等之送達程序,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然 這三個重點,其實就是文林苑爭議後,行政院版提案修正《都市更新 條例》的主要內容,並無創新或突破的解釋內容。   而文林苑案所凸顯的居住正義爭議點,依據解釋文「然國家為增進 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非不 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也就是只要實施 者重新提案,市府願意在程序上配合,六個月到一年左右,把所有程 序補正,即使王家不同意參與都更,對不起,依據大法官解釋,王家 房子還是要被拆,王家還是要參與都更。   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這些文字看在建商眼裡,可說如獲至寶;因 為現在都更程序,建商最頭痛是無法可循。如今有了這些文字說明, 建商擔任實施者更有保證,不同意戶收到開會通知不來,這是喪失自 己發言權例,到場發了言,只要有法律依據,就可大方不同意,這讓 不願參與都更者完全失去保護家園的能力。   在解釋文提到,對於更新單元劃定十分之一門檻之規定,同意比率 太低,尚難與尊重多數,顯未盡國家保護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憲 法上義務。而現行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已超過二分之一,並無少數人 申請之情形;且涉及重要公益之實現,當屬立法形成之自由。這樣的 立法指導,明確告知立法院,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同意門檻要比照事業 計畫同意門檻,而事業計畫門檻可以不必調整。   只是,從實務的運作來看,大法官的解釋其實是呼應建商目前的運 作。表面上,自辦都更單元劃定的門檻是十分之一,但建商若只拿到 十分之一同意書,根本不敢提出申請,因為不能在六個月內提出事業 計畫概要,單元劃定就失效。同時,在都市更新條例中有所謂的「時 程容積獎勵」,若在更新單原公告後一定期間內提出事業計畫,得享 有最高百分之七的容積獎勵。因此,建商都先鴨子划水,在拿到事業 計畫的同意比例後,才會提出更新單元劃定。如此,確保在單元劃定 公告後一年內提出事業計畫,以享最高容積百分之七的時程獎勵。   大法官釋字第七○九號雖然強調程序正義,但程序正義卻是在站建 商這一方,少數人所追求居住正義,最終還是被犧牲了。
 
 
(資料來源:詹守忠 中國時報    A16/時論廣場           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