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護為名搞封鎖惡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研擬修正著作權,針對權利人檢舉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之網站,令網路服務提供者(ISP)予以封鎖,使國人無法連結至該侵權網站,報載智財局局長表示,被美國列為黑名單之大陸的狗狗搜索、迅雷網等,未來皆可參考封鎖。

筆者剛好人在美國,馬上嘗試上網連結狗狗搜索、迅雷網等,皆能成功瀏覽該等網頁,局長對於美國之著作權網路的管制或許存有誤會。
在眾多網路管制模型中,大陸為極端典型管制類型代表:其對內以經營許可來要求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依照政府建立之黑名單及關鍵字過濾來審查網站上之非法活動;對外則建立防火長城,阻絕大陸網民連結與接近境外網路資源,國際一般將大陸之網路管制歸類為網路檢查,廣受國際譴責,認為過度侵犯言論自由。
 細究其由,乃其以如民族團結或國家榮譽等不確定之抽象事由限制網路資訊自由,藉機審查篩選言論內容,行言論檢查。且其使用包括阻斷境外網路連結等無限上綱之手段限制網路活動,言論自由與其他利益保護之天平因而失去平衡。
 要防止政府走上如大陸網路檢查之路,應注意與監督兩點:1. 限制網路活動之事由必須具體,不能模糊抽象,使政府有操弄解釋之空間;2. 採用之限制手段,不能逾越保護之必要而過度限制網路資訊自由。
回頭看看智財局現正研擬的網路管制提案,將以著作權為名,行境內或境外網路之封鎖,是否能通過上述兩點之檢查?
 著作權侵權與否之判斷與兒童色情或仇恨言論等不同,並非直接明確,須由「法院」判斷是否有著作權存在、有無侵權事實,以及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等正當化事由。以著作權作為網路管制事由,將造成權利人單方回報侵權事實經行政機關審查後,即可越過法院攻防程序封鎖網站,並且架空相對人於法院中以合理使用作為抗辯之機會。
正當性受國際挑戰
再者,我國目前《著作權法》中已有三次侵權即予以停權使用之「三振條款」,是否有必要再加入封鎖網路,犧牲網路資訊自由以保護由權利人單方主張之著作權利,尚待討論。又封鎖境外網站不僅限制國人之接近網路資訊自由,亦同時限制國外網站經營者之權利,是否具有正當性,將同樣受到國際挑戰。而網站遭封鎖無法接近使用之受害人,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你我可否或如何向主管機關進行救濟程序,皆將發生疑問。美國國會議員於2011年提出《禁止網路盜版法》草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以保護著作權為由,行使多種限制網路活動手段,即遭到反對及各界抨擊,於去年撤回該草案。台灣是否要步上美國後塵,甚至超越美國通過相關法律,提供政府箝制言論之手段而成為網路檢查國家,實值吾人深思。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律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