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vs.非戰時 重建軍事審判制度【聯合報╱林志潔/交大科技法所副教授(新竹市)】 2013.07.27 04:29 am 洪仲丘案發生迄今近一月,輿論之火仍持續,可惜各界檢討多以個案缺失為主,較少觸及制度面的問題。 我國的法官檢察官,在身分與獨立性上擁有憲法位階的保障。但是軍事審判官與檢察官在「軍人以服從為天職」的前提下,即便有修正後的軍事審判法,給予身分保障,事實上能否獨立辦案和審判?其偵查與證據保全能否公正確實?自然引發爭議。軍事體系、軍人身分及國防任務的特殊性與機密性,予軍法系統存在的正當性基礎,主張全面廢除軍事審判,所有案件回歸普通法院,不免昧於現實。關鍵是:軍事審判系統應以何種組織架構存在,方能兼顧軍事之特殊性與偵審之獨立性?筆者認為,應區分戰時與非戰時,重新建置軍事審判制度。在戰時,面對戰事多變性與戰場急迫性,軍事案件偵審應專屬於軍事審判,此戰時之軍事法院,直接由國防部管轄。 惟,在非戰爭時期,國家既無急迫危急情況,軍事案件雖仍有特殊性,但尚無獨立於普通審判權外的必要。此時的軍事案件,可透過普通法院的「軍法專庭」進行審理;同理,軍事案件的偵查,可由地檢署的軍法專股偵辦之。至於,軍法專庭法官或軍法專股檢察官,可由普通法院法官檢察官、受有特殊軍法知識教者任之;而目前的軍法官,可依法律或規定辦理檢覈考,轉任普通法院軍法專庭的法官和檢察官,優先承辦軍法案件。如此或可兼顧軍法官之專業,亦能透過審判權的回歸,確保軍法案件在偵審上的公正和獨立。此外,不論是基礎法律知識的宣導、內部的教育,或軍事工程、採購業務等私經濟行為,均需要大量法律專業人力的投入,方能落實法律的推廣與人權的保障。軍法官與軍事檢察官,若能投入國軍各級單位,成為國軍的法律顧問,為國軍弟兄解決法律問題,預防法律風險,將能發揮更大的力量,此亦為重建軍法系統信譽的最佳方式。筆者認為,此次洪案引發人民對軍事審判體制的不信賴,是省思軍事審判體制定位的契機,但願政府與人民皆能掌握此一契機改革。 【2013/07/27 聯合報】@ http://udn.com/全文網址: 戰時vs.非戰時 重建軍事審判制度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055847.shtml#ixzz2aES3LJbM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