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審回歸司法 宜慎規劃 【聯合報╱梁少康/海軍上校軍法官(新北市)】 2013.08.05 03:14 am 個人身為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擔任軍事審判法研修之承辦人,對行政院江院長回應公民一九八五聯盟內容,謹提出個人數點意見。 一、行政院成立「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主動調閱軍事審判有疑義案件部分:個人認為因洪仲丘死亡案,國防部已普遍不受人民信賴。因此,國防部應僅配合協助調閱案件相關卷證即可,不宜派員參與該委員會之運作,以避免使人有「官官相護」之嫌。 二、行政院推動研議軍事審判法之修法,讓承平時期軍法全面回歸司法審判部分:現行軍事審判制度是否合憲乙節,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三六號、第七○四號明確解釋,做出軍事審判權係屬司法權,只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權之建制原理,終審由司法機關掌理,則國防部依法設立軍事法院及檢察署並不違憲之結論。 然近日來,許多學者及社會大眾咸認平時軍事審判應回歸司法的意見,個人表達尊重;惟關於平時無軍事法院及檢察署戰時如何順利運作之基本問題,亦即平、戰時即刻轉換後,戰時軍事審判如何憑空生出?尚無人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 洪案僅係少數不肖軍人目無法紀、違法濫權之個案,首應檢討的,是禁閉、悔過懲罰等相關制度之改革,而非急就章式的要將整個軍事審判制度來陪葬!國軍自黃埔建軍以來,即存在軍法制度,此一影響國家重大制度之變革,未經事前妥慎研討,卻突然匆促決定,政策形成豈能如此草率! 目前行政院政策既已決定,個人表達再多意見亦無濟於事。接下來應認真思考平時軍事審判回歸司法機關之後續相關事宜,例如:軍事法院及檢察署裁撤後,人員疏處安置;現有偵查、審判案件如何辦理移交;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發生刑事案件後,如何向司法機關通報之機制;戰時軍事審判如何運作等議題,即應由行政院及國防部邀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完整妥善規劃,避免產生任何瑕隙,也算是身為軍法人員最後能為國家做的事情。 三、有關禁閉、悔過懲罰之變革部分:禁閉、悔過本屬限制人身自由之懲罰措施,歷年來不乏有將禁閉、悔過交由軍事法院設立懲罰法庭裁定之主張,俾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現因政策決定平時軍事審判將回歸司法機關,若未廢除禁閉、悔過而仍予以維持,則應盡速修法送交司法機關事前審查裁定或事後提審,絕不可再由軍事長官決定,俾能保障軍中人權,符合憲法規範意旨。 【2013/08/05 聯合報】@ http://udn.com/全文網址: 軍審回歸司法 宜慎規劃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074883.shtml#ixzz2b3u6VzC2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