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路商不是受害者/宮文祥
2013年11月14日
民以食為天,業者卻一再違法亂添,當商譽都不再商譽,食品安全又要如何傷愈?政府也很「天」,在面對食安每日一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草率地提出這個政策(讓學生協助食安稽查)、貿然地祭出重罰(不法利得如何計算)、要求廠商簽具切結書(結果卻是知名廠商中箭落馬),導致人民對於政府公權力的信賴,也是無以回天。
法律不是萬能,但沒有法律,食品安全也萬萬不能。今天我們面對的,是連商譽恐都不在乎的業者。凸顯國外法律經驗在我國難以直接適用的困境。在國外,資訊揭露制度設計,透過據實申報,可以達到監督業者功能,建立同業競爭客觀標準、進而促進持續進步。食品安全標章,更是強調業者商譽重要性。但此制度精神,在我國似乎很難落實,業者不但未據實申報,甚至安全標章也出問題(出問題業者甚至是GMP理事長),本應是良性競爭情況,卻看到整個產業結構形成共犯情形。如此問題,除應再次強調業者社會責任外,恐怕還是須藉由執法加強來落實相關法制,使制度真能達到預期功能。
多方統整須再加強
政府必須認真思考既有法律,從規範制訂,到法律確切執行,究竟哪一環節出了問題?再者,更應思考,政府、製造業者、通路商及消費者,彼此間究竟應扮演怎樣的角色,一同促進食品安全的落實。主管機關過去總以人力、物力資源不足為藉口,怠於落實執法監督。可是每每事件發生,卻又看到超人績效,人民如何信服!當然,稽核檢查工作完全加在衛福部,確有強人所難,因此,應如何與相關單位(農委會、環保署以及各地方衛生單位)作好分工、協調及統整,實應再加強。此外,從規範所需研究評估資料,到執法上所需查察,應利用各學術單位既有技術與器材來進行整合。對於銷售環節中各業者,均應該扮演把關角色。今天問題產生,當大眾都聚焦於製造商,要求其傾家蕩產來擔負起賠償責任,可是,業者、代工者及通路商卻總以受害者自居。然而,法律對於交易責任規範,相關業者均難就此卸責,即使我們追究製造商最終責任,但各業者實難完全置身事外。
政府業者環環相扣
當每一環節參與者均能認識應負的法律責任,從政府到業者,環環相扣,政府不「天」、業者不亂添,以食為天的人民才不會悲哀。
印地安納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