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北八里強酸污染、彰化電鍍廠集體排放氰化物,到高雄後勁日月光偷排重金屬廢水等,這究竟是單一的偶發環保事件,或是惡意的常態行為,查緝單位總在傳媒報導之後疲於奔命,費盡心力後雖常能成功地將個別污染者繩之以法,但整體環境卻仍未見明顯改善。未能全面性地掌控潛在的污染源,對於現時發生的污染未能立即採取反制的行動,恐怕是癥結所在。以下的機制,或許值得一試:

第一、建置資訊平台:相對於眾多的可能污染源,從中央到地方目前現有的查緝人力顯得單薄,除了既有規劃的查緝行動之外,需要以地檢署的司法轄區為單位建置資訊平台,借助環保團體、在地志工以及社區居民等熱心人士傳送即時的污染訊息,由平台指派專人檢視檢舉內容,及時派出人力現場勘察,掌握先機,必要時駐點監控。
整合資源採取行動
對於確認的污染源,辨別其污染程度,區分行政不法或刑事不法,擬定處理順序及應採取行動的強度,例如違建拆除、罰鍰、勒令停工、撤銷執照等。若仍未能遏止污染的繼續與擴大,或涉及刑事不法,則應有檢察官適時介入,協助查緝單位克竟其功。第二、建立資源整合機制:要防治一件污染的發生及擴大往往涉及不同機關權責,環保機關主掌廢棄物的認定與監測;工務單位職司建照核發及違建認定、拆除;水利局主管下水道設施及暗管發掘;工廠登記的項目及範圍由經發局核發;用地取得分由城鄉局或農業局掌理;地政機關則負責地界量測;財稅體系勾稽來料去向;警察系統維護蒐證現場安全等等各有職掌,需有專人協調整合各路人馬。另依違法程度之不同,有行政不法及刑事不法,所應採取之行動強度也不盡相同,且刑事偵查的發動必須有犯罪嫌疑,其違法事證之蒐集,初期於行政稽查過程中累積,所以有賴檢察官介入整合各機關之資源,各單位於各自職掌內提供可能涉及刑事不法的事證,作為司法強制處分權發動的依據,若有必要再據以尋求法院的支持,擴大蒐證的廣度及深度。
再多錢買不回鄉土
面對跨區的污染,則待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出面協調各地檢署的腳步。通常一個污染源的經營,涉及各方利益的競逐及權力版圖的消長,甚至是複雜的江湖勢力,查緝過程所面臨的阻撓及壓力可想而知,檢察官應挺身而出,承擔查緝過程中來自四面八方的壓力。上述資訊平台的建置與資源整合的機制,新北地檢署與新北市政府於查緝大漢溪沿岸砂石廠時曾有過合作的經驗,後並擴大成立環保犯罪打擊中心,也得到相當成效,應可參考。再亮麗的經濟成長也不能把黑煙點綴成雲彩,再多的錢財也買不回失去的鄉土,期待更多的檢察官願意共同承擔環境保護的使命,由檢察官帶領行政部門守護台灣的每一條河川、守護台灣的每一座山頭,守護屬於台灣世代子孫的青山、綠水、夕陽、彩霞、晚風。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2013年農漁環保類十大傑出青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