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與時俱進的監察權/社論
美國國務院公布2013年度人權報告,指出台灣仍存在人權問題,主要是漁船公司對外勞以及仲介公司對幫傭的剝削,還有政府官員與獨立的司法體系中,皆還有難以根除的貪腐現象。正值監察委員換屆,鑒於監委提名與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曾引發嚴重政治爭議,甚至監委懸空、監察權停頓現象,馬總統行使同意權務必高度審慎,避免流於酬庸之譏。
執政黨如能藉監委提名政策,導引下一屆監察院職權行使以加強人權保障為指引,催化行政、司法與考試權更重視人權理念,落實人權立國宗旨,當有助於朝野凝聚行使同意權的共識。
台灣在進入21世紀後,政府已經了解,將保障人權引為政策的重要,不會因藍綠政治的政黨輪替而有明顯的不同。然而人權保障的可為之事並無止境,政府施政永遠有可從人權角度檢討改善之處。何況台灣並無重視人權的傳統,不少政府官員缺乏人權意識,民間社會的人權認識也普遍不足,人權保障的不到之處其實所在多有。
我國近年將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引入國內法秩序,去年首度依據聯合國規格發布國家人權報告,並主動引進國際專業審查。該項國際審查報告開篇即指出,我國迄今尚未依據聯合國的巴黎原則建置專責國家人權機關,是亟待主政者努力的結構性問題。
在我國現行的憲政架構中,監察院向來自詡與專責國家人權機關相當。這個觀點其實不無若干道理存在。監察院的主要職司是糾察官邪,促成依法行政實現法治,而法治的終極目的其實不在鞏固行政倫理秩序,而是保障人權。根據監察院統計,監察院行使彈劾、糾正、糾舉諸權,察查政府官員違法失職,半數以上的案件涉及人權保障。監察院另外一項要務是肅貪,乍看似與人權無關,究其實際,官員不論是對於職務上行為或是違反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皆必有傷公權力執法的公正信用,也就會侵害人民的合法權利,國際間的人權報告重視貪汙問題,其道理在此。
由此觀之,監察院相當有條件成為我國的專責人權機關。但是監察院過去的表現,很少予人此種印象,其主要原因當係監察院的主事者,包括不少監察委員根本不知道甚至不以為保障人權是監察院最主要職務,監察院設置人權委員會似乎像個擺設,而不是行使職權的主要著力之處。監察院不把自己看成是專責的人權機關;談到設置專責人權機關時,若還以此做為反對理由,那就是保障人權的負面教材了。
監察院能不能成為我國專責的人權機關,與監察院主事者乃至監察委員行使職權有無足夠的人權意識,有直接的關係。巴黎原則之中專責人權機關的一項要務是推動人權教育,監察院則向來缺乏要從推動人權教育以增進政府官員依法行政保障人權的意識,在人權教育上繳出白卷,應為可為而不為,監察院又何能以專責的人權機關自居?
又如我國因民間公司剝削外勞或幫傭而在人權表現上受到指責,看似與監察院的職權無關,其實不然。民間公司所以能夠剝削外勞,肆無忌憚,與政府主管勞動行政的部門干涉無力而跡近縱容有絕對關係;監察院即應從勞動行政單位的坐視不理下手行使糾彈。監察院甚至應該思考,如何成為有效解決相關人權事務爭端的訴訟替代機關,運用調處乃至仲裁以使得侵犯勞工權益的現象化於無形。正是行政部門的不為加上監察院的無為,才會出現台灣剝削外勞違反人權的嚴重指責。此中自也顯現了監察院保障人權意識不足的程度。
人權意識不足,大都不是制度的問題,而是人選的問題。如果監察委員缺乏人權意識,甚至是對人權觀念帶有敵意的政治人物,期待監察院發揮保障人權的監察權功能,那是緣木而求魚。如果監察院的主事者以及監察委員們都具有正確的人權意識,而且許多是來自民間瞭解弱勢疾苦的人士,以專責人權機關的器識行使監察權,即使並不掛上這樣的招牌,監察院自然也會被視為專責的人權機關。
不妨這樣看,用保障人權所應具備的能力,做為檢視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名單的評分標準,所得到的結果,將會是決定馬政府執政人權成績單的一項重要指標!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