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灌食與不作為殺人/許澤天林義雄先生為其反核信念已禁食將近一周,吳育昇委員認為可對其強制餵食,以拯救其生命,若不救助,旁人將涉及不作為殺人罪。吳委員此一觀點,先不談在法理上是否正確,其恐怕根本未考慮到,違反林義雄先生意念的強制措施,將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名。在《刑法》價值衡量上,生命通常具有優越於自由的意義。因此,若是有人負氣尋短,或酒醉亂性自傷,旁人對其施以強制等拘束身體自由措施,以拯救其生命,可構成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然而,生命固然可貴,卻還不能凌駕在個人尊嚴之上。 林義雄先生的禁食決定,乃其基於自主人格的負責決定,其對生命的意義有其自我界定,旁人未必需要認同,卻也只能尊重。並且,就算是在法律上對林義雄先生負有保護義務的最近親屬,如其妻子方素敏女士,也必須對此加以尊重,不能擅自違反其意願。就此來說,法律對於尊重義雄先生意願的最近親屬不作為,不會矛盾地評價為構成不作為殺人或不作為遺棄的罪責。 須尊重其意願理念至於原本就無保護義務的他人,包含醫護人員在內,更必須對其意願加以尊重。此一尊重,即便在林義雄先生陷入可能的昏迷後,判斷結果亦無不同。因為,若是他已陷入昏迷,就必須按其清醒時的表達認定其真意,不容他人曲解其意。構成《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的推測承諾,乃是從推想受干預人的真意出發,而非在明知其真意的情況下,扭曲原意。此處,《行政執行法》第37條雖規定,政府對意圖自殺者可施以管束,但對照同條各款所規定「瘋狂或酗酒泥醉、暴行或鬥毆」等情形,可知政府只能對不具道德決定意義的自殘施加強制,以保護其生命不在非理智的狀況下受自身所破壞,卻不能濫用此規定來壓迫為理念絕食者的意志。誠然,若是旁人不忍林義雄先生喪失生命,竟違反其意願,強制干預,則可能考慮是否仍應對其違法的強制行為提起罪責非難。此一考量,尤其適用在與林義雄先生具有最近親屬關係的妻女。 義舉已感動千萬人像林義雄先生這般稱為人格者的決定,執政者在此該認真思考的是,他的主張是否有理,而非施以違反其意願的強制灌食措施。若是政府認為林義雄先生主張無理,礙難按其意願更改政策,以致發生不幸,就必須勇於承擔可能的政治與道德責難後果。至於林義雄先生的支持者,就請體會其禁食所帶來的既強烈且和平的示範,採用和平的方式來發揚其理念。 令人敬重的林義雄先生,您對台灣的情與義,想必具有良知的人都已感受。如您這般的智者,應當早可預期,您的犧牲奉獻,不太可能讓這個頑石政府,會在數日間改為您所盼望的政策。但此番義舉,早已感動千萬人心,善果已達,還請珍重。 作者為成大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