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案更三審宣判,被告量刑均有減輕。我對本案的觀察則是:社會無感、被告無奈、法官無聊!本案發生在九十四年,對於內線交易的犯罪事實,歷審判決均無異議。由於證交法設有「犯罪所得逾一億元」的加重條件,因此真正的法律爭議就是:犯罪所得如何計算?九十五年地院認定共犯「分別計算」犯罪所得,並採十個營業日平均股價計算「擬制交易所得」。九十六年高院改採共犯「合併計算」的見解,並因犯罪所得已逾一億元,因此加重量刑。然後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對於高院「合併計算」的見解未有質疑,但卻屢次指摘高院計算方法錯誤,可是自己又提不出正確的計算方法。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對關鍵性的法律爭議,該勇於承擔,統一見解。然最高法院只是撤銷發回,寫些「非無研求餘地」的空話。社會期待最高法院給個「答案」,法官卻用更多「疑問」來搪塞。只會挑剔別人算錯,自己也不知道怎麼算才對?把「法學」問題搞成「數學」問題!面對舞文弄墨、怠忽職守的最高法院,高院判決則是採取「複製、貼上」的法學方法,全文照抄前審判決,然後補充寥寥數語,說明未出售之股票應否計算犯罪所得。此後案件就在二、三審間纏訟,現在高院又變更「合併計算」的見解,重新採納地院的「分別計算」。因為最高法院先前對於「合併計算」並無異議,未來上訴之後,見解是否配合改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其實,各種撤銷發回的理由只是障眼法,目的還是利用程序拖延,製造減刑條件。本案從九十五年迄今,終於如願拖滿八年,符合司法院全球獨創、荒謬絕倫的「速審法」而得減刑。而且原本規定「得減」,司法院覺得還不過癮,繼續提案修法改為「必減」。未來如果被告刑期減半,然後宣告緩刑安然脫身,應該就是無縫接軌的完美結局。這種避重就輕的審判文化,在美麗灣違法開發的終審判決如出一轍。環保團體九十六年間提起公民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九十七年判決「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停止開發」,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兩度廢棄發回。即使後來更審判決依照最高行政法院見解,認其係屬「課予義務訴訟」,但是最高行政法院照樣廢棄,堅持主文必須寫成「台東縣政府應『作成』命美麗灣停止開發之『行政處分』」才算合法。姑且不論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是否正確,即使如此,既然事實認定並無錯誤,最高行政法院本得依其法律確信自為裁判,真有必要以辭害意,非得廢棄發回不可?何況學者即曾指出,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的權限,並未排除採取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本件迄至一○一年判決確定,但是解決爭議的關鍵問題,最高行政法院反而未加著墨。例如:本件究係故意規避環評或屬營運計畫變更?有無信賴保護或疏於執行之情事?美麗灣可否補正環評程序而就地合法?雖然法院認定旅館建照因違法開發而無效,但是台東縣政府堅持並非實質違建,只要補作環評即能合法營運,形成目前的僵局。對於百姓而言,司法舊案的冷飯熱炒,只是司法官僚的作文比賽,有誰真的在乎?這些無謂自瀆的司法判決,又能解決什麼社會爭議? 作者:台中地院法官/張升星全文網址: 台開更三審 社會無感、法官無聊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684765.shtml#ixzz328fmIHcb Power By 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