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昨天社論主張,總統應履行補提名監委的憲法義務,讓監察權順利運作。監察權是政府行政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中國早在商代即有,至秦漢始稱御史。不僅糾察官邪,更言朝政得失,兼訪民間利病,連「生民休戚」也要糾察。就傳統監察御史之制度言,對人權之保障原為監察之重心。政院有雅量 監院能發揮歐洲在羅馬帝國時代護民官則代表公民階層,與行政首長與行省長官相抗衡,有權對於任何行政機關的議案提出否決權。近代西方監察制度起源於19世紀瑞典設立之國會監察使。直到20世紀中葉開始,各國仿傚採行。至今,監察權受舉世重視,不是式微的政府功能。全球即有160多個國家或地區加參加世界監察史協會。監察權天生就是行政權的對頭,不為當政者喜,是所當然,自古御史被殺被貶多不盡書。國民政府雖然奉行五權憲法,但在兩位蔣先生強勢領導的時代,都一己當先於行政,因此對監察院顧忌甚深,從沒有真心尊重過。扁政府提名受國民黨杯葛,也樂得開天窗3年半,無人再對行政違失指指點點。扁政府後期之弊案層出不窮,與監察院無人,大有關係。馬政府上任3個月,便選出一批資歷不差的監察委員,但行政單位已習慣於無人監督之優游歲月,因此,對於監察院的約詢嘖有煩言,有總統撐腰,不太搭理監察權,結果都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就算是通過糾正,也多停留在行政院副祕書長或部會常務次長,就付諸簽結,除非在監察院年度巡察行政院時再被提出,才能得到行政院長注意。監察院重要與否,看來不是在監察院努力了沒有,而在於行政院是否為了完善施政,有雅量聽取監察院的善意建言。若是總統與行政院長充分尊重監察院的意見,監察院就會是一個能發揮監督制衡的機構。馬應定位在「人權總統」馬政府在就任之初,便強力通過人權兩公約與消除婦女歧視公約施行法,又於總統府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無疑在人權方面的努力,是馬政府6年來最亮眼的成就,如何在此基礎上,把監察院轉型為巴黎原則要求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屬於行政體系、不受干涉、且預算獨立。在監察的糾正與彈劾之下,讓人權之保障不再空談,而得到落實。「人權總統」將會是馬英九在歷史上的定位。第四屆監察委員有關人權之人民陳訴占總數86%,調查案件與人權有關的案件亦達56%。自古既然是護民官,監察院成員中專注人權議題的委員自然是不可或缺的。若是補提之11名,能適量加入關注人權議題的監察委員將可獲得社會肯定。就監察院既有作業規範言,目前16名監察委員人力與專長明顯不足。理性看待監察委員補選,應是合理而迫切的。(作者為中國文化大法律研究所教授)原文網址: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20000461-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