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最近初審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草案,但部分條文仍被保留交由黨團協商。可見部分迷思如果沒有打破,保障人民善終權利的這條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迷思一:拒絕醫療等於自殺?
世界醫學會早在1992年明確揭示「拒絕醫療乃是病人之基本權利,若醫師在尊重病人意願下中止醫療,導致病人死亡之結果,亦與醫學倫理無違」,歐美先進國家也從1976年起陸續肯定拒絕醫療權的法律位階,並確認是無法改善的疾病讓病患死亡,而非拒絕醫療所造成。因此,拒絕醫療不是放棄生命或自殺,而是每個人在死亡過程中展現人格的價值與尊嚴,不受醫療科技的擺布與支配。
儘管拒絕醫療權已是普世認同的價值,但時至今日還是有人認為「拒絕醫療等同自殺」,所以醫師尊重病人意願不積極施予治療,就是「協助自殺」!這樣的迷思若不破除,再多的制度設計也是枉然,善終的路只會走進死胡同,永不見天日。
迷思二:因為你是病人,需要被保護?
更令人訝異的是,許多人都在擔心一件事情,就是「病人的意願需要經過多人的同意」,是不是該由家屬同意、第三人見證、政府機關認證甚至法院裁定等,讓人感到非常弔詭與不解。在平時,每個人都理所當然的擁有自主權,不會有人去質疑你中午吃的東西不健康不可以吃;但如果你今天生病了,你成為一個病人、一個弱勢者,一切就變得需要被保護了,你的自主意願,需要被考核、需要被檢驗、需要經過第三人或某某委員會等機構的討論等等。但我不禁反問:「當病人說他不舒服的時候,你們為什麼不相信?」病人的感受、病人的願望、病人的決定,不只是需要被保護,更需要的是相信病人有深思熟慮的能力,尊重病人的意見。
迷思三:這是一個先進立法,需要從長計議?
許多人看到這部法案,都認為這是一個先進的立法,接著說台灣的人民、法學界、醫學界還沒準備好,不宜倉促立法。事實是,1914 年美國最高法院大官 Banjamin Cardozo已經宣示:「每個心智健全之成年人都有權利決定其身體要接受何種之處置。」今年是2015年,一百年過去了,我們卻還在討論《病人自主權利法》。根據天下雜誌最新的調查,超過90%的大部分民眾希望在「賴活不如好死」的情境下,選擇不要繼續治療,可見這是大家現時的需要。我們已經怠惰落後這麼久,還能再等下去嗎?
雖然仍有迷思亟待突破,但這場為人民爭取善終的仗還沒結束,呼籲大家繼續為病人的善終與自主努力、奮鬥。
(作者:楊玉欣立法委員,原文出於2015-10-16 人間福報「筆陣」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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