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監獄長期以來人滿為患,主管機關正準備要擴建監獄設備,人民的納稅錢花用在此,實在是不值得!問題到底出在那裡,又該如何解決?這是「司法改革」所應正視的一項重要課題。
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而潛逃回英國的英商林克穎,我國政府向英國要求將之引渡來台服刑,蘇格蘭高等法院於九月二十三日裁決不予引渡,理由是「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如此一案,更使得我國監獄爆滿的負面形象傳揚國際!
從「人口監禁率」觀察,也就是人口每十萬人中有多少人在監獄或看守所中監禁;我國較諸鄰邦日本大約高五倍,較諸南韓高三倍,這在獄政主管部門是有紀錄可稽的。筆者不相信我們台灣人竟比日本人、韓國人這麼會犯罪,而且差別這麼大。
原因不妨從下列幾點去探究:第一是「無罪判有罪」,也就是冤獄。第二是「輕罪判重刑」。第三是「可宣告緩刑而不宣告」。第四是「該判死刑而不判」,而用無期徒刑取代死刑。這些是司法實務運作及刑事法制設計所牽涉到的問題。
所謂「冤獄」,就是誤判。某人並未做這個犯罪行為,法院卻引據有明顯瑕疵的卷證資料而判有罪;其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司法史上著名的「蘇建和案」,即是一例。近日又成為社會話題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判「公務員收賄罪」處八年徒刑一案,也極有可能又是一樁冤案。
輕罪判重刑的問題,緣於十年前的錯修刑法。把「連續犯」、「牽連犯」的法條廢掉,一律用「數罪併罰」的方式科刑;又把「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的刑度上限,從原來的二十年,提高到三十年。完全無視刑法所定的犯罪類型本有「質」與「量」的概念區別。舉例而言,竊盜罪的「質」就不比殺人罪,所以即使次數再多,也不應判比一個殺人罪重。如今,刑法的錯修就破壞了這個法制原理,以致造成「輕罪判重刑」;且又增加偵審的人力負擔,卻沒有達到司法正義的目標。
有些被告是初犯,犯罪危害性不大,若判二年以下的徒刑,法院本可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宣告緩刑。即便是「法定本刑」較重的案件,然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院亦可引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判二年以下之刑而予宣告緩刑。也就是在「情輕法重」的情形,「緩刑」之宣告可兼顧法與情,所以法院應當善加審酌適用。
至於針對「最嚴重之罪行」,例如殺人罪,特別是受害者不只一人,或隨機殺人,受害者完全無辜,其手段殘酷,國際人權兩公約也不反對判處死刑。然而,目前法院老是用「被告尚有教化之可能」的荒謬理由,免其一死,而以無期徒刑代之。這不但對無辜的受害者不公平,且人民納稅錢被用來養惡徒一輩子;又佔用監獄空間,且增加監獄管理上的困難。可謂違背廣大百姓的法律感情,完全不可取。
總而言之,監獄人滿為患乃是國家之恥,台灣的國際形象還因而受累,亟待蔡總統所領導的新執政當局發揮政治智慧,在「司法改革」過程中,對症下藥,早日謀求解決。
(本文原刊於台灣時報。作者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