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DNA)鑑定條例》,未來受冤判的被告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再審外,也可提請法官針對證據,以新的DNA技術與方法提交鑑定,聲請法院重新判決,尋求翻案機會。此項立法不僅有助於減少冤獄,也開啟司法審、檢、辯合作平反冤案的新契機,值得肯定!

近年來,美國各州有於檢察體系內建置「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ty Unit)的趨勢,由檢察長辦公室設立專責單位,指派檢察官、律師協同調查冤案,救濟無辜,有些並透過新開發的DNA技術,對於確定舊案重新鑑定發現無辜,進行平反工作。目前美國已有二十四處檢察體系建置該小組,並包辦了去年(二○一五)全美一四九件平反案件中的五十八件,成效顯著,此種以「合作取代對抗」的冤案救濟方式,值得我國仿效。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三月法務部同意在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立「死刑案件救濟審查小組」,引進外部法醫、鑑識專家、刑事法學者及律師,對於目前判決死刑確定、但具重大爭議而尚未執行之案件,再次主動審核。最高檢繼之參考美國人權組織「無辜計畫」及美國司法部對於死刑救濟之做法,草擬完成《最高檢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由該署檢察官自今年四月起,就歷年來已呈送法務部部長待核批執行死刑之四十二件死刑案,針對有重大爭議之案件,逐一調卷進行實體審查。其主要審核內容,包括:指認錯誤;鑑定不可靠、不完善;鑑識科學欠缺一致標準;檢警偵訊不當行為;辯護不力或不適任;秘密證人不可靠等。而在今年七月,檢察總長也對邱和順死刑案件提起非常上訴,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民間救援團體甚受鼓舞。

此項由體制內最高檢所提議,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救濟措施方案,如能及早法制化成立運作,配合《DNA鑑定條例》新法案之實施,以最高檢的上位高度,並擁有非常上訴及再審法定聲請發動權,將有助於目前待決四十二名死刑犯的妥善處置。此外,在未來平冤工作上,其範圍如能擴大至三審定讞的重刑犯,而不僅限於死刑犯,將可充分發揮檢察官監督法院判決及保障人權之職責。

(本文原刊於2016年11月4日自由廣場。作者為執業律師、本會名譽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