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所設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即將於本周五召開第一次會議,據了解將改變我國現行的審判制度,讓人民擁有審判權。如此司法的大變革,把重點擺在「審判制度」這個翻天覆地的大項目,去爭論究竟該採行「參審制」或者是「陪審制」,是否真能對症下藥,或者僅淪為譁眾取寵,值得探究。

從前的司法改革,其項目偏重於組織及程序方面,忽略了執法者「人」的素質改革、法學造詣及人文素養。然而,如今若只是將法庭上「執法者」的範圍,從現行審、檢公務人員擴及於「路人甲」,也就是所謂「參審」或「陪審」的機制設計,無非模仿「不成文法」的英美法系之產物,恐治絲益棼,虛耗公帑,畫虎不成反類犬。何況,此乃只屬刑事訴訟的範圍,那另外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之領域又要如何改革呢?

刑事偵審程序參與的主要角色,包括檢察官、法官及律師,皆屬專業的「法律人」,何以此三者使力結果竟無法讓人民信賴,因此應先回頭檢視原有的法制本身,是否因「人」的因素而未能完善落實?檢、審、辯三方究竟應如何提升其專業造詣及人文素養,這才是司法改革所應優先著力之處。

就法官而言,目前法院有「合議制」,自應切實進行合議運作;還有「審級制」,上級審可以糾正下級審的裁判瑕疵,若能好好落實,自可提升裁判品質。

就檢察官方面而言,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定旨意,檢察官執行職務,本應立於客觀公正立場,追求「實質的真實」之發見;故法律明定檢察官得撤回起訴,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上訴,或聲請再審。然而,目前司法實務上卻罕見有此作為,立法美意未能落實。

關於法官、檢察官的執法表現,也要有獎懲的機制,院檢首長應善盡督導職責。至於書記官的實務運作角色亦應強化素質,以發揮其積極功能。

至於律師方面,被稱為「在野法曹」的律師,如能踐履正當的職業倫理,一方面可疏減訟源,另一方面也可協助法官、檢察官,共同尋求「毋枉毋縱」的司法正義。故律師的研訓機制亦有改進的必要,宜責由法務部切實辦理。

總之,執法者「人」的改革,應列為司法改革最優先的項目,再及於有關法律條文的修正。現行的審判「合議制」、「審級制」理當確切落實。期盼此次司法改革最終能達到毋枉毋縱、速審速結的理想目標,實現司法之公平正義!

(本文原刊於2016年11月22日中國時報言論觀點。本文作者為本會名譽理事長、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