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的台灣,又再度發生動用私刑的案件,這次的私刑案件,最令人痛心的是,竟然把一個年輕人給活活打死。理論上,法治社會應該是不能容許任何形式的私刑存在,但現實上,每每警方安排犯罪嫌疑人進行現場重建時,媒體都會很恰巧地適時出現,又會很恰巧地報導義憤填膺的被害人家屬,衝破警方的層層戒護,毆打犯罪嫌疑人,在警方、媒體、被害人家屬、犯罪疑嫌人有意無意的配合下,一般民眾看到的是詭譎的「伸張正義」。一個年輕人從醫院被帶到靈堂毆打致死,醫院、警方、被害人家屬或朋友的法律責任,都是值得去討論的問題。不過,更重要的是,這整個事件提供給我們一個更深層反思台灣司法人權的機會。

一、被害人家屬與媒體「未審先判」的私刑:
每個人都知道天賦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的一環。在這個涉嫌動用私刑打死一個年輕人的案件中,先是涉嫌撞死人的年輕人,遭到被害人家屬及朋友未審先判,認定這個年輕人要為他的行為負出代價,甚至更進一步地,涉嫌將這個年輕人毆打致死;再來是涉嫌打死這個年輕人的被害人家屬及朋友,又被媒體未審先判,認為他們應該要為這個私刑付出代價。透過媒體的報導,似乎人人都是法官,人人都可以「確定」這個嫌涉撞死人的年輕人是有罪的,不過罪不致死;而涉嫌打死人的被害人家屬及朋友也是有罪的,而且罪大惡極。當媒體、人們咒罵被害人家屬及朋友動用私刑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是不是也複製了被害人家屬及朋友未審先判的行為呢?是不是也算是另一種形式的私刑呢?長久以來,在台灣的現實生活中,媒體、警方未審先判的情況,是非常嚴重,又遲遲未獲重視的問題,我們「中國人權協會」每年都針對「司法人權」進行例行性的調查,並提供建言,去年(2004年)台灣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就已經指出:檢警縱容媒體「未訴先審」的情形嚴重,有待改進 。言猶在耳,馬上又爆發這個未審先判的案子。

二、刑事司法的原罪—報復主義
未審先判,在某方面來說,等於是彰顯人們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常要經過很「冗長」的司法程序後,才會受到「輕微」處罰,這在台灣是常見的現象,被害人及其家屬,甚至是一般社會大眾,不滿的情緒,可想而知。久而久之,媒體捕捉被害人家屬追打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警方及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恰如其分地配合演出等畫面,再加上媒體大肆追蹤報導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惡劣行徑等,一一被社會大眾所接受。被害人家屬及朋友、警方、媒體,透過這類的「私刑」、「未審先判」,給了不耐冗長司法程序的社會大眾,另類的發洩管道。呈現在我們面前的被害人家屬及朋友、警方、媒體,都是打擊犯罪的英雄、都是正義的急先鋒。回歸原點來看,這些奇特的現象,真的是因為司法程序太冗長、法官判太輕了嗎?從某種角度來說,是的!我們去年(2004年)的台灣司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就指出:法院積案、法官經驗不足之問題嚴重,法官之質與量無法配合社會需求,值得司法當局重視 。但是另一方面,從刑法的預防理論來看,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並不是為了報復。報復絕對不等於正義,何況人人都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我們不希望每個人不觸犯刑法,只是因為害怕遭到處罰,我們希望人人守法是為了追求自己與他人更大的幸福。在這個理念下,對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做出報復是不必要的、沒有意義的、於事無補的,亦即,除去「報復」的觀點,司法程序是不是冗長、法官判刑輕重,實在不是整個司法程序最重要的目標。整個司法程序應該追求的最終目標是正確的、符合事實的判決結果,而所判的刑期也應該止於足以讓刑事被告改過自新的刑期,如果不顧刑事被告的人權,僅是為了滿足虛偽正義感的速審速決、從重量刑,絕對不是我們可以接受的結果。換言之,被害人家屬、媒體的種種私刑與未審先判,或許也可以看成社會大眾對於刑罰的誤認,誤認司法機關是代替被害人報復加害人的打手,這個錯誤的觀念,與我們所倡導的人權實在是大異其趣,也讓司法機關莫名其妙地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

三、期待媒體角色轉化
動用私刑絕對是不見容於當今法治社會的。人類從野蠻社會到文明的法治社會,任何爭議,都要透過合法的司法程序,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解決。私刑是對人權最不尊重的手段,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沒有任何一個人優於另外一個人。任何人不管理由多麼充分,不依「法定程序」,而私下以各種形式的暴力,迫使他人服從自己意志的行為,甚至是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都是對於人權最大的戕害。在這個案件中,不管是以涉嫌以直接的暴力形式,毆打加害人致死的被害人家屬及朋友,或是以另一種間接暴力形式,大肆報導被害人家屬及朋友動用私刑毆打加害人致死的媒體,都是漠視人權。我們所期待的媒體是,可以發揮第四權功用的媒體,在這個案件中可以聚焦在:何以法治社會仍存在這麼嚴重的私刑事件,是不是突顯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司法制度的問題在哪裏等問題,如果媒體可以對這些現象加以探討、報導,造成政府正視制度改革的輿論壓力,而不是僅僅膚淺地大肆報導加害人、被害人及其家屬間的恩怨情仇等,此方為全民之福。

這整個私刑案件,其實就是一個人權的反面教材,藉由這個事件,更深入地反省目前國內司法人權的狀況,進而擬訂改善的良方,讓一般社會大眾都了解到什麼是「人權」,不再讓這類的悲劇一再重演,絕對是媒體、人權團體乃至於司法機關所應該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