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近日認為七月4日起換發新國民身分證,依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應捺指紋方得發給之解釋,本會認為:

依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請領國民身份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可見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關於捺指紋之規定,係針對第八條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而為之規定。不能作為補換發國民身分證時要求捺指紋之依據。

何況,第八條第二項但書還有得不捺指紋之情形,更足見第八條第二項並未蘊含全民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時應強制捺指紋之意涵。

戶籍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同樣是針對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亦即滿十四歲人民請領國民身分證所為之規定。因此,此本項規定作為全民換發國民身分證拒絕捺指紋者,行政機關得拒絕發給之依據,亦與法律規定文義顯然不符。

因此,若行政機關以人民拒捺指紋而不發給國民身分證,有構成違法行政處分之嫌,人民權利因此而受損者,將得請求國家賠償。

鑒於以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作為強制實施全民捺指紋之規定,有違法之嫌,並引起社會大眾之關注與疑慮,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創會理念,法律服務委員會將提供陣容堅強之義務律師團,對於因拒捺指紋而無法取得國民身分者者協助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及國家賠償,以落實人權立國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