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8條第2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同條第3項又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最近引發很大爭議,許多團體或人士表答強烈反對,認為此一規定違憲、違反人權。

就指紋本身而言,指紋是一種個人隱私,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指紋」是一種個人資料。就隱私權而言,學者一般認為隱私權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權利,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93號、第535號解釋亦重視人民隱私權之維護。

國家以立法形式要求請領身分證時要捺指紋,會「侵害」(限制)人民的隱私權,然而憲法上的權利保障並不是絕對的,某種程度上是可以被侵害的,問題在於侵害本身是否具有合憲性?如果是合憲的,就不會有違反人權的情形發生。

「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的規定是否合憲性,應從以下兩方面來分析,亦即一、此一規定是否符合公益原則?二、此一規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如果兩者皆符合,那麼就具有合憲性,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就不具有合憲性。

一、是否符合公益原則?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該條所稱「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公益原則的體現。而請領身分證,須按指紋並錄存,最主要的目的是國家希望透過請領身分證的過程,蒐集所有國民的指紋,並錄存成為資料庫,以有利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換句話此一立法規定,實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因此,應符合公益原則。

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憲法第23條中「必要」,即比例原則的體現,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應從下面三方面來探討
(一)適合性原則:即上述以立法方式要求按捺指紋,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要求人民於換發身分證時,同時按捺指紋,此一強制措施將有利於國家建立全民指紋檔案,從而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打擊犯罪。是故,戶籍法第3條的規定符合適合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多種同樣能達成維護社會治安的方法時,按捺指紋是否是否是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的方法非常多,包括教育民眾、加強宣導、提高警調人員素質、加強司法人員偵辦技巧(不是過度依賴指紋證據)等等;如果採取按捺指紋的方式,會使人民的隱私隨時有被洩漏的可能,增加個人資料外洩的風險(近來警方、戶政單位、財金公司等公家機關、機構洩漏個人資料頻傳,人民十分不安),駭客也可能侵入資料庫做不當修改,甚至取得指紋製造假證據陷人於罪,而國家也可能利用此一工具監控人民,增加人民的疑慮及恐懼;此外,建立全民指紋辨識及儲存系統花費成本甚大,這些費用最後都要轉嫁到納稅人的身上,故此舉絕非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許多先進國家(例如美國)也沒有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故此一立法措施不符合必要性原則。

(三)均衡性原則:採取此種立法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是否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是否顯失均衡?按國際間已認為指紋技術並非身份辨識唯一與最佳利器(指紋模型也可能因指壓大小、溼度或其他外在因素而受影響),指紋建檔對於打擊犯罪究竟能產生多少效益?電腦留存的資料是否準確?以及個人主觀判讀的可靠性多少?皆有疑問,另外,此種立法方式,使不願按捺指紋或是不能親自領取身分證的人無法取得最重要的身分文件,損害其權益,更何況,目前保護人民指紋資料不致外洩的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規定並建立,人民因此種立法方式可能造成的損害(包括上述(二)所敘述的損害)應與所欲達成的公益目的,有失均衡。故此一立法措施不符合均衡性原則。
綜上所述,按捺指紋請領身分證的措施,不符合必要性原則及均衡性原則,有違比例原則,是以,戶籍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是違憲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