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中國人權協會歷年來皆會委託國內學者,針對台灣各方面之人權提出人權指標調查報告,2005年度之人權調查報告已於2005年末完成,並已於2005年12月10日公布,其中內容包括有:「台灣政治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文教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經濟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兒童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勞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老人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台灣司法人員指標調查報告」、「台灣環境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以及「台灣婦女人權指標調查報告」,詳細內容同時刊載於中國人權協會網站www.cahr.com.tw。
至於美國國務院也於2006年3月8日公布了「2005年世界人權報告」,報告中對於台灣肯定多於否定,針對台灣司法改革、政府打擊貪污腐敗、言論自由之保障等,皆加以肯定,但卻以大篇幅記載指出台灣對待外籍勞工之政策不符人權標準,報告中點名台灣仍有貪污、家庭暴力、人口走私、虐待外勞此四大問題不符人權標準,應加以改善。
而此份人權報告中,對中國大陸則否定多於肯定,並指出中國大陸過去一年侵犯人權之問題全然未有改善,其中共列舉了二十一項侵犯人權之項目,呼籲大陸政府儘速重視國家之人權問題。
貳.台灣部分:
依美國國務院之人權報告中,對台灣部分區分「表現良好之部分」及「表現不良好之部分」,現分別摘要如下:
A 表現良好的部分:
1.無任何非法且恣意剝奪人民生活之情事。
2.無任何人因政治思想不同而失蹤。
3.刑事訴訟法中已明文禁止不人道的對待與處罰。
4.並無非法逮捕與拘禁之事件出現。
5.司法機關獨立審判。
6.刑事訴訟程序中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
7.對言論自由跟新聞自由之保障完善,以及肯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立。
8.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保障完善。
9.信仰自由保障完善。
10.居住遷徙的自由保障完善。
11.公民權落實,給予弱勢團體政治上之保障名額。
12.政府大力掃除貪污腐敗。
13.原住民的保障完備,以及保護原住民文化。
B.表現不良好的部分:
a.弱勢族群的保障
一.婦女人權:
1.家庭暴力跟強制性交之問題在台灣仍然嚴重,法律為此規定家庭暴力案件為非告訴乃論之罪。2005年家暴案件至11月為止共有1589件遭檢察官起訴,且有1312人受有罪判決,大致上被宣告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
2.台灣社會一般會呼籲這些受家暴的婦女向警方報案,且未給予此種受害人獲此類家庭歧視的眼光。
3.強制性交的問題也十分嚴重,實際上發生的案件數量大約是警方統計數字的十倍之多。法律上有提供這些強制性交案件之被害人許多訴訟上之保護,例如得於法庭外以影像傳播來作證、此類案件以不公開為原則、警方、社工人員、和醫生應減少詢問被害人之次數等等。
4.現行刑法對強制性交罪之罪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實務上之判決大多為五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統計指出,2005年11月為止共有5297個強制性交案件,其中共有1351個案件被檢察官起訴,而有1379個人遭受有罪判決(包含非本年度起訴者)。
5.法律規定各縣市必須成立暴力防治中心來管制家庭暴力、強制性交、虐待兒童、甚至包括虐待成年人之案件。政府必須對這些受害人加以保護,並施以藥物治療、成立收容中心、給予各方面的協助。2005年至11月為止,該中心以收到57512通受害者的來電,共受理28745個案件。1999年6月至2005年6月間為止,已為被害人聲請到了53562個法院保護令。2004年,該中心也成立了男性家暴被害人的申訴專線,平均每天也會接到25通的申訴電話。該中心也提供多種語言的服務,以解決外籍新娘的家暴問題。
6.性交易問題在台灣也仍嚴重,甚至包括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之問題,此外買賣婦女人口之事件也仍舊存在。來自東南亞(大多來自越南、印度、柬埔寨)的賣淫人數日漸升高,2005年已比2004年多出59人因性交易而被起訴。且有許多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大多是被網路的求職廣告所吸引。
7.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調查報告,同等職位上女性的薪水大約是男性的百分之八十五。兩性平等工作法施行後,對女性在工作薪水上、升遷上、職務分配上之平等加以保障,且公司不得因婦女結婚、懷孕、年紀大而強迫其離職,此外該法律亦明文禁止辦公室性騷擾之行為。
二.兒童福利之問題:
1.台灣憲法規定國民受九年義務教育,故台灣社會中有百分之九十九之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2.但是台灣社會虐童問題十分嚴重,就社會大眾所知的部分,2004年就有5800件,較2003年成長百分之8,而2005年9月前也有7481個案件,其中包括肉體上、心理上的、以及性方面的虐待。其中百分之九十的虐待行為來自於父母、親戚、與褓母。而報案來源是大多是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和警察單位。
3.法律規定,任何人只要發現有虐童案件時,必須通報警察機關或是社會福利中心,而這類機關收到通報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縣市政府,縣市政府必須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供適合的解決方法,且政府必須四天內必須派人前往探視,並且提供收容所給這些受虐兒童。
4.在台灣雛妓的問題也很嚴重,尤其發生在原住民兒童上。刑法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有兩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責,2004年中有952人因犯此項罪名而被起訴,共有794人有罪確定;2005年至11月為止有799人因此被起訴,而共有858人受有罪判決(含前一年度起訴者)。刑法上亦有處罰媒介、容留未成年人與人性交易者,也禁止媒體上有關於性交易的廣告出現。
三.人口販賣:
1.台灣對於非法的人口販賣行為並無一套詳盡的法律來予以規範,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措施跟避免發生的具體方法皆無相關規定,政府機關實應負起相關責任。
2.台灣人口販賣之問題嚴重,大多數是販賣大陸的婦女跟小孩來台賣淫或是從事勞動,其他東南亞地區也有越南、柬埔寨、泰國的人透過假結婚或是假雇傭的方式被販賣來台。2005年至10月為止,共有189人因販賣人口而被起訴,而有84人受有罪判決,相較於2004年241人被起訴、150人受有罪判決,人口販賣之問題一直以來皆未改善,政府單位應該提出強而有力的解決方法。
3.根據民間團體的報告指出,以假結婚方式達到販賣人口目的之行為持續增加,有一部份的原因是法律對於假結婚的丈夫並未給予嚴重的懲罰,因此大陸女子有許多被婚姻介紹所的人加以欺騙,來台後即被販賣從事性交易。
4.勞工人口販賣問題也很嚴重。民間團體的報告指出,台灣人民大多依法聲請外籍勞工在家中照顧年長者,但實際上仍從事家事勞動、幼兒照護、甚至必須在自家店面裡幫忙。其中更有部分情形是以家庭幫傭的名義聲請,卻被指派至工廠工作,所給予的薪資卻是一般工廠工人的一小部分。這種問題必須歸咎於政府的制裁十分輕微,倘若有發現家庭幫傭在從事工廠勞動工作時,勞工局只會課予雇主三萬元罰鍰,直到被發現三次才會剝奪雇主雇用外籍勞工的權力。
5.2004年1月台灣政府頒佈法律規定販賣大陸人口之人會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課以新台幣450萬元之罰金,至同年3月底便以販賣大陸人口之罪名逮捕了2名陸軍官員和其配偶。
四.殘障人士之人權:
1.台灣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歧視殘障人士,且法律亦規定政府必須提供殘障人士生活必要之幫助,但根據民間團體的報告,台灣政府為殘障人士所提供之醫療扶助並不足夠,必須有更多醫療服務來滿足日漸增加的殘障人口。
2.殘障人士的就業問題也存在,企業中大多聘僱平均百分之一至二比例的殘障人士,但所給予的薪資平均只有新台幣15840元而已。
3.政府機關對於沒有工作的殘障人士政府提供五年為限的月津貼,對於有工作的殘障人士也有其他管道給予補助,但民間團體仍認為五年的期限過短。
4.法律中也規定到,新建的建築、交通工具、公共設施必須設有殘障設施,違反者會被處以六萬到三十萬不等之罰鍰。但是對於老式的建築並未有任何補救之措施。
五.其他少數族群歧視的問題:
1.根據台灣同性戀聯盟於2003年的研究報告指出,超過百分之三十的同性戀者認為遭受歧視。2004年11月共有4500人以遊行表示希望政府重視同性戀問題。
2.多數人歧視同性戀之原因便是將同性戀者與AIDS、HIV患者聯想在一起,未解決此問題衛生局已開放免費的AIDS、HIV檢查與治療供大眾使用。
b.工作權
一.組成工會的權力:
1.有些工會組織,如教師工會、公務員之工會等其權利皆受有限制,也因此造成工會團體和政府的強烈之爭辯。雖然教師與公務員已經獲得可以組成團體與政府協商的權利,但仍禁止其遊行之權利。
2.此外,工會團體所制訂的規約仍必須通過縣市政府和全國工會聯盟的認可。
二.集體組織和與雇主講價的權利
1.台灣近年來台灣國營企業民營化之政策使勞資雙方對立情形更加升高,例如:台灣銀行、台灣電力公司、中華電信等皆有遊行抗議的活動,使2005年11月為止遊行的人數為77260人,已較2004年之69951人為多。
一.強制勞動禁止原則:
1.此部分無違法之情事
二.兒童勞動禁止原則
1.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的年齡限制為15歲以上,並無明顯違反之情事發生。
三.勞動條件的控制:
1.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相關之勞動條件,以保護勞工的安全與健康,現在全台720萬勞工中共有600萬人適用本法。不適用者包括:教師、律師、護士、醫生、公務員、導遊和居家幫傭者
2.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月基本工資為15840元,然而就算在消費較低的縣市,此薪資仍無法提供一般生活的水準,在台北的情況更不用說。幸好台灣一般勞工的月薪皆超過此基本薪資兩倍之多。
3.勞動基準法規定法定工作時數為每8週336小時為限(平均1週42個小時)。
4.雖然勞基法有勞動條件之規定,但是實際監督之效力不高,部分原因是檢查人員之不足。2004年間,298位檢查員必須負責28萬家企業,其所需負責的量較2003年又更多。
5.又因外國的家庭幫傭不受法定基本薪資規定之保護,且就算雇主以法定薪資之規定雇用家庭幫傭,勞工大多也無法拿到全數的酬勞,因受仲介中心剝削嚴重。報導指出平均家庭幫傭每月薪資為3000到6000,且家庭幫傭與外界接觸較少,尋求其他工作的機會並不高,此種勞工的保障十分不足。
6.報導指出台灣大多外勞問題都來自於仲介制度,仲介所在勞工入境台灣前便向勞工收取仲介費用,許多勞工用貸款的方式,以之後工作所得給予仲介抽成,因此許多勞工來台工作的頭一兩年皆無法存錢。且外勞仲介之問題仍有外勞非法販賣、惡意隱瞞工作環境等問題。
7.日前高雄捷運公司爆發嚴重之外勞問題,泰籍勞工集體暴動,主張管理公司不當剝削等問題。
8.同年12月12日,外籍勞工和人權團體在台北舉行遊行活動,向政府要求將外籍勞工納入勞動基準法的保護範圍,且希望政府延長六年的工作時間限制。
9.為解決外籍勞工問題,勞工局直接跟雇主進行協商,並且促使非政府組織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且在全台灣成立24個辦公室來解決外籍勞工問題,提供地方經費雇用更多檢查員來監督外勞工作的環境。但是勞工局之種種措施才剛起步,而且各縣市所獲得的經費差距亦大,例如台北市之外籍勞工擁有兩所收容所、19位全職的檢查員,與其他縣市所擁有的資源相比,情況差別頗大。
參.中國大陸部分:
依美國國務院所發布之人權報告,對中國大陸在其人權狀況認為應改善的事項包括如下:
中國大陸在下列事項之人權狀況仍待改善:
1.中國大陸人民仍無法以公民投票促使政黨輪替。
2.中國大陸監獄中仍有虐待受刑人致死之情形。
3.大陸地區對嫌疑犯有刑求與非法拘禁之問題。
4.對反對當局的政黨人士加以非法滯留、禁錮之問題。
5.司法審判中缺乏正當法律程序,且司法機關受政治操控。
6.對於政治思想犯之迫害。
7.非法搜索與其他非因司法權而發動之搜索行動。
8.監視人民信件往來、監聽人民電話或其他溝通管道。
9.人口限制成長之政策。
10.對媒體(包括電視、廣播、報紙、雜誌)之自由加以限制,對人民言論自由加以迫害。
11.對人民集會自由之限制。
12.對人民宗教自由限制,控制宗教團體,對未向政府註冊之宗教團體得以強制註冊。
13.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限制,尤其針對政治敏感度高的國家嚴格限制。
14.未給予難民妥善之照顧,且強制遣返北韓地區。
15.大陸政府嚴重腐敗
16.對非政府團體過度監督與限制。
17.非法販賣人口,尤以婦女及小孩為多。
18.對婦女、殘障人士、少數族群嚴重歧視。
19.對少數族群文化及宗教之鎮壓。
20.忽視勞工權益,未給予組成工會、與雇主議價、在健康且安全的環境中工作之權益。
21.強制勞動,包括監獄內之強制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