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了七十多年的刑法在去年(民國94年)做了一次大幅的修訂,並於民國95年7月1日正式上路,依據新修訂的刑法,犯罪者將付出更高的代價。
新制中連續犯罪將不再以一罪論,改採一罪一罰,以符合刑罰公平性、不讓犯罪者存有僥倖心態;另外為配合逐步廢除死刑,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提高為二十五年,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上限改為三十年,三度犯下重罪及性侵害罪犯治療無效者,都不得假釋。死刑部分則規定十八歲以下、八十歲以上者不得處以死刑。「自首」則由目前的「應」減刑,修正為「得」減刑,是否會影響犯罪者自首意願則有待觀察;在妨害祕密罪部分,增列偷窺或偷拍他人非公開場合的活動、談話等,將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但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公立醫院等人員,過去收紅包或圖利他人,均可依貪污重罪論處;但新法認為他們非從事公權力、公共事務行為,而將他們排除在刑法的公務員之外,不適用刑法貪污、瀆職的規範,刑度將大幅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