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股市禿鷹案而被傳出庭作證的聯合報高姓記者,因為堅決不透露消息來源,拒絕證言而遭裁罰。連續三次都被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案,在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重裁後,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八月十日還是作成連續裁罰各三萬元、合計九萬元的裁定結果。合議庭認為,無論高姓記者的消息來源為何,洩漏者都是利用新聞媒體犯罪,調查洩漏公務機密的公共利益,明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的利益。因此,以保護消息來源拒絕作證的新聞記者,不能因受有一次拒絕作證科處罰鍰,就能免除其後具結作證的義務;假使記者可以受一次裁罰,即可達到規避具結作證義務的目的,就無法確保實現實體正義、公正執法的公共利益。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使新聞媒體成為一種制度性的組織,使其能夠獨立於政府之外、具有自主性、免受政府的干預,換言之,新聞媒體係作為政府組織三權(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以外的第四權力組織,用以監督政府。此一新聞案件,記者為了履行新聞工作者責任,並加以保護消息來源,拒絕法庭證言,依據專研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大法官林子儀表示:新聞媒體做為第四權,憲法應當賦予的新聞媒體監督功能所需要的最低程度的新聞自由。他認為在此前提下,最低程度的新聞自由應該包括:(1)設立新聞媒體事業的權利;(2)搜集資訊的權利;(3)不揭露資訊來源的權利;(4)編輯權利;(5)傳播散發資訊的權利等六項。對此,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表示,股市禿鷹案,高姓記者堅決不透露消息來源,拒絕證言連續裁罰案,似已過度針對性,而損及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