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於1994年12月23日將每年8月9日定為「世界原住民族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Indigenous People),並著手推動「世界原住民族國際十年」(International Decade of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加強聯合國體系下各專門機構、各區域委員會與其他國際組織間的合作,以協助各會員國改善原住民族有關人權、環境、發展、教育、健康等問題。2003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鼓勵世界各國政府,研究方案讓原住民族對自己的事務承擔更大責任,就關於原住民族事務的決定上,擁有最終決策權,並設立由原住民族參與的國家委員會或其他機制,以確保在與原住民族充分合作的基礎上,規劃與執行「世界原住民族國際十年」的目標和活動1,其主要目標有:「一、教育原住民族和非原住民族社會了解原住民族的處境、文化、語言、權利和願望。特別是,應努力同聯合國人權教育十年合作。二、促進和保護原住民族的權利,加強他們的選擇能力,使他們能夠保留自己的文化特性,同時可以參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並充分尊重他們的文化價值、語言、傳統和社會組織方式。三、進一步實施所有高級類別國際會議有關原住民族的建議,包括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世界人權會議,特別是應當考慮在聯合國系統內為原住民族設置一個常設論壇的建議、聯合國人口與發展會議、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以及將來的所有高級類別會議的有關建議。四、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和進一步制訂保護和促進原住民族人權的國際標準和國家立法,包括監測和保障這些權利的有效手段」2。惟經過十年間的努力,有感於對世界原住民族保障仍有不足,聯合國大會於2004年又宣布「第二個世界原住民族國際十年」(Second International Decade of the Worlds Indigenous People ),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以解決各會員國原住民族在人權、教育、文化、健康、衛生、環境及社會和經濟發展等領域所面臨的問題。
2000年7月28日,聯合國社會和經濟理事會通過設立「原住民族常設論壇」(Permanent Forum on Indigenous Issues),討論與原住民族相關之文化、經濟、社會發展、教育、環境、健康及人權等議題,除了向經社理事會及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作出建議及提供諮詢意見外,該常設論壇還需增進聯合國系統內對原住民族問題的認識,促進有關活動的結合和協調,並編撰和發表相關原住民族問題的資料;對外,每年更舉行一次為期十天的會議,各會員國、聯合國各組織和機構、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原住民族的組織均可作為觀察員參加3,期間討論保護原住民族人權和基本自由工作的進展情況,目前該論壇已成為世界原住民族組織與其他非政府組織溝通交流的平台。
目前,全球約有三億七千萬原住民,其中多數生活窘迫,他們往往群居陋室於偏遠地區,飽受當地居住環境不佳之苦,與一般人民相較,他們的預期生命最短,嬰兒死亡率最高,受教育程度最低,失業率最高,更由於生活資源不足4,時常存活在社會底層,無法受到國家社會公平對待,如此惡性循環之結果,可能造成有一部分原住民情願在監獄裡打發餘生,也不願窮困潦倒度日如年,而形成社會治安問題;更可能因為教育、知識水平不足,衍生販賣子女成為雛妓等問題,使其下一代連基本人權都遭到剝奪。
聯合國自1980年代以來開始關心原住民族人權,並設定專責機構負責保障全世界原住民族人權,由於台灣目前不是聯合國的一員,台灣原住民族參與論壇的過程備感艱苦,但台灣對於聯合國原住民工作積極參與已有十年的歷史,1988年,太魯閣青年娃丹在德國留學,受邀參加第六屆「聯合國原住民族居民工作組」,揭開台灣原住民參與聯合國原住民族事務的先鋒。到了1991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的夷將‧拔路兒和拉娃告也在「國際原住民族事務工作小組」(IWGIA)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的資助下參與,往後每年都有台灣原住民族代表團參加「聯合國工作小組會議」5,其具有多重意義:一方面可彰顯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的特色,藉以提升台灣原住民族的國際視野;另一方面可利用參與國際事務之機會,擷取先進國家對原住民族政策之優點,作為台灣制定原住民族相關政策的借鏡。現階段提升人權保護,是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而原住民的人權狀況,儼然成為衡量一個國家人權發展程度的重要指標。
台灣於1992年第二次修憲時,仍然以「山胞」之名稱指稱原住民,「原住民」係於1994年第三次修憲時才得到正名,惟直到1997年第四次修憲,將「原住民」名稱改為「原住民族」,並加入「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發展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用語,以細緻化區分原住民族。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等語,可知台灣是相當重視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且於2005年2月5日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其第1條開宗明義就規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同法第7條、第29條亦分別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本多元、平等、尊重之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教育之權利;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尊嚴及基本人權,應於國家人權法案增訂原住民族人權保障專章。」等諸多保障原住民族之基礎規定,符合世界人權宣言之前言:「鑑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保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及第一條揭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之精神,顯見台灣近年來致力改善原住民族人權的努力與經驗是有目共睹,但是,我們不可以此自滿,仍要隨時檢討不足之處,俾符人權維護的世界潮流(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