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拒絕停車受檢,遭警方連開51槍擊中後送醫不治,引起家屬不滿,質疑警方用槍過當。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表示,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的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這個案例中,該名男子對警方並沒有立即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若只因為對方沒有停車接受臨檢或接獲線報說對方有槍械,警方就以如此龐大的火力擊斃男子,確實讓人有執法過當的聯想。警方的行為應該是以逮捕嫌犯為主要目的,若對方有強烈反抗、攻擊,使得警方必須自保而使用槍械,也應避免傷及致命部位。警察是執法者,雖然可以合法使用槍械,但對於嫌犯的生命權還是應該加以尊重,警政單位更應對員警加強訓練,使其能判斷正確用槍時機,避免再有人因此而喪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