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翻開報紙社會版,映入眼簾的盡是令人怵目驚心的犯罪新聞,然而更令人憂心的是,犯罪的年齡層不斷下降,而多數犯罪已不再是以往為人們所熟悉的陌生人犯罪模式,取而代之的則是更多的家庭暴力與犯罪;蓋人一出生即與家庭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同時家庭也是個人人格型塑最為重要的場域,然而現今仍有為數甚多的家長認為教育只是教師個人的事,而法治教育對於他們而言更是遙不可及,但事實是否如此呢?家庭其實正是社會的縮影,若是自幼即缺乏自尊自重及權利義務的概念時,我們即很難期待接受這種家庭教育薰陶的孩子未來能體己重人;是故家庭法治教育的推廣與深植實是刻不容緩的工作。而本篇文章的提出,實是作者希望能藉此引發社會大眾對此議題的重視,並期能為建立一民主法治的社會盡一番微薄的心力。以下本文即就家庭常見的法律問題和接觸法治教育的管道,提供一些思考的面向。

一、對子女的管教方式仍有改進空間

  現今社會多是雙薪家庭的型態,父母為了維持家計常常會忽略對子女的教育與管教,在缺乏長時間相處的情形下,為了達到管教孩子的目的,父母常會選擇立即見效的體罰或是鞭打作為手段,雖然《民法》親屬編中規定父母對子女有管教之權,但是所謂的管教並不代表無限度的懲罰,若是父母的施教不當,則孩子亦容易習得暴力的行為模式,蓋子女在耳濡目染之下,往往受到家庭的影響最深,而父母的一言一行更是子女學習的對象;是故較為妥適的方法,應該是賦予子女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在經過妥善溝通下定立所謂的「生活公約」,除了能讓孩子自家庭習得民主的精神外,亦能讓孩子學習如何形成及遵守規範。

  之前幾件震驚社會的虐兒或攜兒自殺的案件,相當大的部分是肇因於父母常將子女視為自己可支配的客體,而非將孩子作為一「人格主體」來看待,同時也肇因於對法律的不了解;蓋目前我國已訂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用意在避免對孩子的不當管教;而《民法》中也規定,若對子女的管教過當時,法院得應聲請而改定對孩子的監護人,凡此種種都可以看出國家為提升子女地位的努力,同時也希望對「管教」一事提出更清楚的界定,俾有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家庭的和諧。是以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應以身作則,教導子女知法、守法的觀念,如此一來方能使法治教育真正落實於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中。

二、對陸籍及外籍新娘的尊重仍待加強

  因台灣男女人口比率逐漸失衡,是故台灣男子迎娶大陸或外國新娘的人數更是逐年增加,然而前一陣子引起社會震驚的段氏日玲一案,卻突顯了國人對於陸籍與外籍新娘仍普遍缺乏尊重的現象;由於陸籍或外籍新娘在其本國通常家境較差,而且在人身地不熟並且有語言隔閡的情況下,某部分國人仍將陸籍或外籍新娘視為「下人」一般對待,甚至有凌虐之情事。蓋家庭乃是由男女雙方相互協力所組成,夫妻應處於平等的地位,方能維持一平穩的家庭生活;且從《民法》新修正的條文中,亦可知我國政府正極力往「男女平權」的方向努力,而《世界人權宣言》更宣示了不分國家與種族,每人皆應享有同樣平等的人權與對待,家庭法治教育自不應忽略加強國人對於陸籍和外籍新娘的尊重。台灣一向以人權立國自詡,但是對待陸籍與外籍新娘的粗暴態度不僅傷害本國形象,更會觸犯《刑法》,而招來囹圄之災。

三、應妥適訂定夫妻財產契約

  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的條文,有非常大的部分在於夫妻財產制的重新定位。由於「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長久以來即為國人所奉為圭臬,是故家庭主婦對於家庭的貢獻常未獲合理的評價,而新法的條文即植基於導正這樣的社會風氣所訂立。

  而夫妻財產制在近年來廣泛受到討論,一方面是因為法律的增修,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國人對於自身權益的維護更加重視,而電視上更不乏某女星與其丈夫訂定了什麼內容的財產制等等……通常一般人在結婚初期,常因濃情密意而會刻意避免碰觸關於財產的問題,但是一但濃情轉淡,彼此又常會因財產分配問題而致撕破臉甚至對簿公堂的情形,蓋此乃因國人對於法律中所規定的各個財產制缺乏充分的認識,導致後續問題層出不窮。根本的解決之道,除須教育人民揚棄「談錢傷感情」的想法外,更須教育人民如何在婚前即適當的運用律師,俾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能有明確的依據,同時更能避免事後爭執的發生。

四、離婚時協議書的訂定

  婚姻關係的永久維繫雖為每一位夫妻所期許,但是人生變幻無常,感情也有因時間生變的可能,若是到已不能再繼續維持這段婚姻的情況時,便會牽涉到離婚的問題;我國《民法》親屬編中對於離婚的要件以及細節有詳細的規定,但是鑒於法律通常是以抽象的文字所構成,若平日對於法律沒有基本認識的話,臨事便容易有不知所措或是處理不夠周全的情形發生。

  針對上述的可能性,最佳的方法便是平日多攝取法律相關知識,坊間有針對一般人所出版的淺顯法律入門書,諸如永然文化出版事業所出的法律常識入門系列、〈婚姻權益與離婚狀例〉及〈婚姻及家庭法律實用寶典〉等書,皆可提供大眾方便而實用的管道;而在訂定離婚協議甚或是提起離婚之訴時,若能委任律師處理該等事項,則必能更兼顧到當事人各方面的權益。

五、遺囑的訂立和遺產的處理

  凡人都會歷經生老病死的階段,死亡的時間雖不可預測,但終有一日會到來,是故大眾若在事前即能未雨綢繆的就死後財產,做妥善的分配及規劃時,則其後代必較不會因爭執財產而興訟。

  我國《民法》繼承編就各種遺囑的要件及方式有詳細的規定,但一般人自訂定遺囑時,一方面常因出於倉促,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平日欠缺家庭法治教育的浸淫,以至於常常訂出「無效的遺囑」,此實乃不無遺憾之事;是以若能在訂定遺囑前即先閱讀相關書籍,或是請律師做見證,甚至由律師協助做妥善規劃時,則遺產即可藉由妥當的分配方式甚或是信託等方法,避免後代子孫對繼承權益和遺囑書爭訟不休,此亦能發揮事前預防爭執、事後解決爭議的適正功能。

  家庭生活與人的一生息息相關,家庭法治教育的拓展與深植乃是不可忽略的重要任務。父母親平日可以購買淺顯的法律書籍,由淺至深的培養孩子對法律的興趣與認識,目前市面上除法務部與幼獅文化事業合作出版一系列民主法治教育叢書外,永然文化出版事業長久以來即以普及平民法律教育為己任,除有一系列法律常識書籍外,尚有法律漫畫系列可供引導孩子的興趣。本文作者在文中僅能就粗淺的法律問題提出討論,其內容的充實尚賴大眾齊心努力,使台灣能往真正的法治島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