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月「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訂每年12月1日為「世界愛滋病日」(World AIDS Day),而愛滋病日是全球衛生部大臣於愛滋病預防計畫高峰會議(World Summit of Health on Programmes for AIDS Prevention)所提出,因為第一個愛滋病病例是在1981年此日診斷出來的,希望能藉此提高世界各國人民對HIV病毒所引起愛滋病正在全球傳播的意識,進而能預防、嚇阻愛滋病的蔓延,且自「世界愛滋病日」設立以來,每年都有一個明確的主題,從1988年「全球共討,征服有期」(Join the Worldwide Effort),至2006年「遏制愛滋,履行承諾」(「Stop AIDS ,Keep the Promise」),可知防範愛滋病散佈,是所有世界公民所應盡的責任。
「世界衛生組織」於2006年11月30日指出,過去一年來,亞洲新增愛滋病病毒感染者達96萬人,目前亞洲的愛滋病病毒感染者總數已達860萬人1,惟不僅是這個地區的愛滋病形勢呈現惡化趨勢,截至2006年底,全球愛滋病患者人口將達到3950萬人,其中約有570萬人居住在印度,高居世界首位,而種種跡象顯示愛滋病毒正以極快速度在印度蔓延,主因在於居民生活貧困,流動勞工與單身男女獨居人口增加及性交易活動增加等所致2。而注射毒品、無保護措施的性交易及男性同性戀活動等高危險行為,則是導致亞洲愛滋病形勢惡化的主要原因。即在新增的愛滋感染者中,有半數是因為實施無保護措施性行為而感染病毒,另有約百分之四十四是因為注射毒品而感染病毒3。
在台灣長期關懷愛滋感染者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下稱「關愛之家」),將收容二十二名愛滋病友及帶原者,由三重遷往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處民宅後,引發當地居民強烈反彈,「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並興訟控告「關愛之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愛滋病屬於法令傳染病,再興社區規約內容係為維護住戶的衛生健康及居住品質,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比例原則」,認定「社區公約」合法;現「關愛之家」因違反該社區「住戶不得提供收容或安置法定傳染病患」的規約,因此法院判決「關愛之家」因違反規約而敗訴,必須搬離現有住處。惟判決書中卻又說,原本居住在該社區的住戶,倘若得了愛滋病,可以不被強制遷離。雖然這是居住契約的規定,但同樣是愛滋病,基於防範愛滋傳染病的立約目的,為何有「差別待遇」,難道住戶的愛滋病不會傳染?此判決歧視弱勢族群的人權,悖離《憲法》第7條、第10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之精神,顯不符《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更剝奪了眾多愛滋病毒感染者、愛滋兒童和疑似愛滋寶寶等受公平對待和自由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之1第1項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顯示我國立法者預見愛滋病毒感染者可能遭受不平等待遇,而預先設下「不得歧視感染者」之「強行規定」;同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條也明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者外,不得單獨以身心障礙為理由,拒絕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所以,「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以「社區公約」驅離「關愛之家」,有違上開不得有歧視待遇的「強行規定」。質言之,即便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規約之內容雖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行訂定,且如因規約決議事項效力有所爭執,係屬私權紛爭,政府機關之公權力無法直接干涉,其間不免會有「多數暴力」的產生,因此,並非任何事項一但經由規約明文規定即發生效力,即該規約之內容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禁止之規定,或違背《民法》第72條「公序良俗」,抑或因此損及他人之權利,解釋上其應不發生效力。本件「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以「社區公約」驅離「關愛之家」,即屬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之1第1項不得有歧視待遇的「強行規定」之情形,解釋上亦應不發生效力。
事實上,愛滋病毒的傳染途徑,主要是透過性行為、血液以及母子的垂直感染,與B型及C型肝炎沒有兩樣,並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與患者一般的共同生活起居並不會感染,即愛滋病毒不會經由日常生活中的握手、擁抱、共餐、共用馬桶等行為而傳染。但一般民眾不會趕走肝炎患者,卻十分恐懼愛滋病毒感染者,這代表了社會多數人對愛滋病這項疾病,還是處於恐懼的無知中。綜上所述,我們除應正確認識愛滋病傳染方式外,更應落實「拒絕性誘惑」、「忠實單一性伴侶」、「使用保險套」、「清潔針具不共針」、「孕婦應接受愛滋病毒篩檢」等愛滋病防治觀念,響應「世界愛滋病日」預防、遏制愛滋病蔓延的宗旨,確實做好自我保護措施,以正面態度面對愛滋病毒感染者,屏除歧視,給予真心關懷,幫助他們走出罹病的陰霾,早日回歸社區,擁有自由且受尊重的生活空間,以真正落實保障愛滋感染者居住及遷徙自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