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成立之前,有不少的國家及非政府組織(NGO),都主張在《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應該包括「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Rights),但並未成功。聯合國於1945年10月24日成立時,早在1945年6月26日於美國舊金山召開聯合國制憲會議所通過《聯合國憲章》亦於同日生效,其序言中(Preamble) 已蘊含了尊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等一些人權條款,以宣示保障人權及基本自由之精神,並設立了一個人權委員會進行「國際人權法典」之起草。嗣後,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才將人權之具體內涵及保障方式詳盡地列舉並納入規範,並定每年12月10日為「世界人權日」 (Human Rights Day)1。
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與1966年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選擇性議定書》被統稱為「國際人權憲章」(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質言之,原來構想中的單一的「國際人權法典」變成有三個部分,第一部份《世界人權宣言》已漸漸取得了習慣國際法的效力,而第二、三部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條約化後,已成為「國際人權法典」的一部分2。顯見《世界人權宣言》,雖然不具法律效力,但於今日任何國家都無法逃避國際社會對人權保障的公開檢視,而需深刻反省人權的大環境下,該宣言潛在的影響是不可言喻的。
在「世界人權日」的前夕,台灣卻發生台北市泰北高中軍訓教官董華正,於今年9月12日參與倒扁抗議活動,在凱達格蘭大道靜坐現場發放傳單,隨後,台北市憲兵隊以其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煽惑軍人暴動罪」,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偵辦,且聲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羈押獲准,而遭收押於軍事監獄看守所內,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之侵害人權案件。
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第14條分別規定:「意圖犯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上述規定可知,構成《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規定之前提的主觀要件,是「意圖」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
董華正的傳單內容記載:「…絕大多數的軍人都不承認這樣貪腐的三軍統帥,要我們如何帶兵,更甭提為他賣命,若有戰爭,弟兄們肯定槍口向內…」,是否構成「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而違反軍人效忠國家職責?還是僅是單純人民將自己內心的意見行諸於外的權利,而屬「言論自由」範疇?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董華正在凱達格蘭大道靜坐現場發放傳單給一般人民,何來構成煽惑「現役軍人」暴動之有?!且董華正為溝通意見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而表達內心意見,豈能僅因其身為軍訓教官,就限縮其言論自由,甚或以《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煽惑軍人暴動罪」來偵辦、羈押董華正,此種殺雞儆猴之舉,使所有現役軍人產生寒蟬效應,並且已是小題大作。
按《國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應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依法保持政治中立。現役軍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二、迫使現役軍人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三、於軍事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現役軍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國防部依法處理之。」,現役軍人依法雖應保持政治中立,但董華正利用下班時間參與倒扁抗議活動,戴口罩不發一語在現場發送傳單,表達其內心想法,原本無可厚非;董華正較可非議的是,他穿著軍裝出席政治活動顯有違政治中立,但軍方應以軍人行政懲處的手段為之即可,現竟以《陸海空軍刑法》移送法辦,顯不符合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精神,應立即釋放,俾免損害我國人權立國之國家形象。
《 世界人權宣言》之前言第一句謂:「鑑於人類一家,對於人人固有尊嚴及其平等不移權利之承認確保係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之基礎;」,且其第1條亦明白揭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這一段話承襲了自古以來人權的思潮,未來我國若有修憲,就人權保障部分應納入「國際人權憲章」之規範,而不能自外於世界人權的潮流之外,全民應致力實現這些人權公約所界定的國際人權標準,俾符人權維護的世界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