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1月8日中國時報A7版報導,立院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將「性傾向」納入修法範圍,即是「同志工作權反歧視條款」,未來雇主不得以「性傾向」為由歧視他人,但卻引發宗教團體與婦女團體兩派意見分歧。
宗教團體認為「性傾向」涵蓋範圍太廣,如戀童、異性戀、同性戀等等,定義不明確,對於不同工作場所(如教育機構)之受雇者的選任將發生困難。
而婦女團體則支持同志工作權受到保障,反對因性傾向受到就業歧視,認為不能污名化同志,扼殺其生存權,正擴大社運結盟,計畫赴立院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