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所發生銀行委託民間財務管理公司,即俗稱「討債公司」當街砸車打人的駭人聽聞事件,居然僅因貸款買車的消費者未按時繳款,就慘遭慘無人道之私刑,顯見「討債公司」完全沒有任何法治觀念存在。但這僅是冰山一角浮現出來的個案,目前還有仍有許多銀行委託「討債公司」來催收債款,導致很多卡奴,受不了折磨而選擇自我了結,甚或拖累全家同赴黃泉,儼然形成「欠債原本不會死、討債卻會逼死人」的怪象,這對臺灣以人權立國自居,行政院長以「拼治安」為首要政策,不啻係一大諷刺。
所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除要求銀行公會確實執行「卡債協商機制」(全稱為「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並積極推動《破產法》增訂「個人債務清理」專章、催生《債務催收行為法》等法案外,更應處罰委託催收發生言語恐嚇、羞辱或暴力討債的銀行,促使銀行依正常程序追償債務,讓失去償債能力的普羅大眾,能夠從負債深淵中脫身,不用終日惶惶,擔心「討債公司」無所不用之恐嚇、暴力手段,導致原本僅屬單純民事的問題衍生成刑事問題,最後更擴大為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安寧。
再者,銀行應循正當途徑,由公司法務人員或律師事務所催討債務,不得未確實徵信的情況下,任意將追討債務工作交由「討債公司」負責,使單純欠債民事糾紛,演變為侵害人身安全與行動自由的刑事案件。是以,現今社會暴力討債事件層出不窮,銀行應負相當大的責任,就是因為有需求才會有如此多的供給,否則不會光台中市就有1071家財務管理公司,這些表面上合法公司私下所為的非法行徑,不知戕害多少無辜債務人及其家屬,更重創以人權保障自詡的臺灣。
亡羊補牢之計,除了禁止銀行委託財務管理公司催收討債外,各縣市政府也應定期清查以「逾期應收帳款管理服務業」設立的公司行號,如果發現有以合法申請財務管理公司掩護非法暴力討債之情況,應依法撤銷公司登記,另一般民眾也可以協力檢舉不法,使我們失衡的社會,能重新反省人權保障的重要,不要只重視債權,而漠視人權(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