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多起慘無人道的虐童致死案件,其中一位年僅三歲的黎小弟,已被台中縣社會局列入一般追蹤的家暴個案,最後卻仍慘遭嬸婆陳金年,為抒發情緒,連續以球棒、掃把及酒瓶朝他頭部、身體猛打,甚至舉起椅子丟向黎童,並拳打腳踢到黎小弟倒地不起。隨後,黎小弟不斷嘔吐且體溫偏高,嬸婆辯稱以為是發燒,隨意為他塞了退燒藥劑,未送醫急救,一條無辜的小生命就此消失,但黎小弟卻體無完膚,右小腿有燙傷,左腳踝有嚴重瘀傷,頭部會出現紅腫傷痕,頸有勒痕,顯見黎小弟如同生活在人間煉獄。
按「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三、兒童及少年遭…身心虐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及「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3款、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58條第1項及第61條規定可參。由上開個案可知,這些虐童致死案件,狠心下手的施虐者都是與兒童最親近的父母、親屬,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但有罰鍰規定,更有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等措施,仍無法嚇阻這些慘劇發生。
釜底抽薪之計,我們首應該瞭解兒童自我保護能力甚低,且是無知且弱勢族群,無法也不知如何求救。是以,除兒少福利主管機關強化通報個案評估審查機制,將所有虐待兒童案件都以新案處理外,左鄰右舍多一點關心、學校老師多細心觀察學童的言行舉止,大家只要發現有異狀,應即報警處理,或許在這些遭父母或親屬施虐兒童形成永久性傷害前,就有機會拯救一條無辜的小生命,並防止踐踏兒童人權現象不斷的發生(本文作者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