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將提議制定法令,以對付所謂「綠色犯罪行為」,而違犯該法者除了要付出鉅額罰款,還將面臨牢獄之災。歐盟之所以針對生態保育罪行制訂法令,是因為歐盟各國對於污染以及非法傾倒廢棄物之類行為所訂罰責寬嚴不一,讓犯者有漏洞可鑽。新法令表明:「經驗顯示,現有制裁系統不足以達到全面遵守環保法律的目標,要達成目標應該要制定刑責。」
新法令對若干最嚴重的罪行,例如已足以置人於死地的犯行,訂出起碼的量刑標準。新法令也載明,嚴重污染或非法運送核子原料,應判刑二至五年。若導致死亡或涉及犯罪幫派,刑期可達十年。
中國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表示,身處於地球村的一員,台灣當然也不能置身於外,台灣過去四十年來經濟快速成長,雖然使得民眾的生活水準普遍提升,卻也造成了環境的嚴重破壞。然而當前台灣環保政策所面臨的最大困難就是如何面對政府在經濟發展、環境維護間政策的權衡,以及我國政府是否能夠如歐盟般制定法令對付所謂「綠色罪行」,並足以嚇阻民眾遵守環保法律目標的刑責,這一切都考驗著當前政府的大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