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連發生父親凌虐女兒至重傷及攜帶子女自殺等案件,不啻打破「父母是兒女一生中最親近與值得信任的人」的傳統價值,尤其對於發展遲緩的兒童而言,他們的成長與能力發展本來就比其他小孩落後,父母親更是他們生活中唯一的依靠,父母不能因自身經濟壓力、感情失利等因素,而把挫折轉嫁發洩到他們身上,甚至逕行決定子女的生死,兒童何其無辜要受這種不人道的對待?兒童依《民法》規定為一獨立的個體,且《憲法》也保障其生存權、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權,父母親雖然生養子女,但絕對無權「凌虐子女」或「攜子自殺」;否則,擅自殺害子女,將遭依《刑法》傷害罪及殺人罪論處。
按「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三、兒童及少年遭…身心虐待…」、「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及「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第34條第1項第3款、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58條第1項及第61條規定可參。由上開個案可知,這些「凌虐子女」或「攜子自殺」等虐童案件,狠心下手的施虐者也有可能是與兒童最親近的父母、親屬,雖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不但有罰鍰規定,更有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等措施,目前還是無法阻止這些慘劇發生。
釜底抽薪之計,我們首應該瞭解兒童自我保護能力甚低,且是無知且弱勢族群,無法也不知如何求救。是以,除兒童及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強化通報個案評估審查機制,將所有虐待兒童案件都以新案處理,且政府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外;最重要的是,左鄰右舍多一點關心、學校老師多細心觀察學童的言行舉止,大家只要發現有異狀,應即報警處理,或許在這些遭父母或親屬施虐兒童形成永久性傷害前,就有機會拯救一條無辜的小生命,並防止踐踏兒童人權現象不斷的發生,而影響臺灣整體形象(本文作者台北市人,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