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勞動節是19世紀以來工人運動的產物,其起源於西元1884年10月7日,美國工人感於每日工作勞苦,作業時間過長,思有以改善待遇,發起「三八制」運動;即向資本家要求每日工作八小時,教育八小時,休息八小時之運動。繼而在芝加哥成立八小時協會,於1886年5月1日,舉行大罷工,參加示威運動者達20萬人。雖不幸釀成流血慘案,然「三八制」之運動,依然繼續發展。不久,美國資本家乃逐漸同意「三八制」之推行,風聲所播,英法等國工人亦先後為之響應。

其後於西元1889年在法國巴黎召開第一次大會,我國亦派代表參加,通過「勞動法案」,決定採取同盟罷工及絕交為勞動階級之鬥爭手段。並由於法國國際社會黨代表之提議,通過以每年5月1日為國際勞動紀念日。其後,每年5月1日,各就所在地舉行熱烈慶祝,而成為勞動界「三八制」運動成功之紀念日,世稱「國際勞動節」,或「五一勞動節」,簡稱「勞動節」。

聯合國大會1966年12月16日第 2200A (XXI) 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按照第27條的規定,於1976年1月3日生效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 (1966,12,16) 對工作權有明文保障之規定。

該公約第6條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分的生產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

該公約第7條則強調工作條件的重要,認為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 (甲) 最低限度給予所有工人以下列報酬:(1)公平的工資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沒有任何歧視,特別是保證婦女享受不差於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同工同酬;(2)保證他們自己和他們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約規定的過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 (丙)人人在其行業中有適當的提級的同等機會,除資歷和能力的考慮外,不受其他考慮的限制; (丁)休息、閒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

而該公約第8條更保障勞工的集會結社權;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甲)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會的規章的限制。對這一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乙)工會有權建立全國性的協會或聯合會,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丙)工會有權自由地進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規定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為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丁)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而且不應禁止對軍隊或警察或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行使這些權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勞動人權是世界普世價值,也是聯合國所保障的人權,其不是任何人能夠剝奪和限制的,落實勞動人權的保障,更是進步國家的象徵。因此,人民未能實現其工作權,不僅是影響國民個人,對於國家社會亦具有高度的衝擊性,而事實上國民的就業率與失業率,已成為衡量社會是否安定的一項指標。在這種情況下,工作權作為一項基本權,除課予國家不恣意干預人民謀生的行為外,提供良善的工作環境、製造多元的工作機會,以及促使工作與報酬間的合理化,促進勞資雙方關係的和諧亦是國家應盡的義務。

由本會去年所做的勞動人權指標調查以觀,調查結果指出我國對於童工的保障最佳,但因之前的高雄捷運外勞暴動事件揭發我國對於外籍勞工的不平等待遇,故在「平等與歧視」方面,國人認為尚需努力,特別是對於外籍勞工與身心障礙勞工等弱勢勞工。高雄捷運工地發生泰國勞工集體抗爭事件,此事件對我國際形像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且我國以往與外勞來源國接觸時,來源國都非常信任他們國家的勞工受到保護,現在則會讓勞工輸出國對我方保障外籍勞工人權之政策有所質疑。而此泰勞人權事件,除損及外勞基本人權,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外,更讓台灣重登國際媒體,被認為是不尊重人權的國家。尤其對標榜「人權立國」的政府更是嚴重的打擊。

近年來隨著全球景氣的波動及勞動環境的變化,企業關廠歇業,促使台灣地區的失業率攀升,勞動成本增加,相關產業的生存亦面臨嚴重考驗,大環境對勞動者而言充滿了太多的不確性,同時,就業市場供需結構的改變、勞動保護意識高漲,加上近來勞工退休金新制的實施,國內的勞資爭議案件類型有朝向大型化、集體化、與複雜化之趨勢。

勞動人權的維護相較於資本家利益的保障以觀,勞動人權議題始終處於弱勢地位。而近來受到全球化及自由化的經濟觀念衝擊下,勞工權益及勞動人權的保障受到莫大的威脅!尤其是自1980年代「彈性化」觀念及思維帶到勞資關係裡後,世界各地普遍形成勞動法制鬆綁,勞動市場自由化,以及勞僱關係、工資、工作時間之彈性化等訴求的挑戰,尤其是勞動派遣業的興起更是讓僱主想要以承攬及一般契約關係來處理僱傭關係,讓過去一個世紀以來所建構的勞動基準、勞雇關係、工會協商勞動條件等制度遭到衝擊,全球化下跨國資本朝著利潤高及工資低的方向前進,而外移勞工也朝向有工作機會及工資高的國家移動,這一波全球化的跨國移動風潮,會對勞動人權造成什麼樣的傷害或建設,誠值我們深思反省及密切關注!
(本文作者台北市人,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