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第624號解釋,認為冤獄賠償法第一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不應將軍人排除在冤獄賠償之外,因此在修正施行前,軍法冤獄應獲得國家賠償,並溯及民國48年,冤賠金共計約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