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陸續有軍人參與紅衫軍等政治活動,或揚言刺扁等偏激言行引發爭議,國防部擬修正陸海空軍刑法,以「行政中立」限制軍人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另為加強管理也擬修軍事審判法,讓軍人凡犯罪涉及刑責,均依軍審法審判。但司法院及法務部均覺不妥,認為此舉有違憲法保障言論及集會結社的自由,若純粹表達政治立場即科以刑責,顯然不符「人權立國」的政府主張。
另軍審法第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審法規定追訴審判;為加強管理軍人,草案擬改為現役軍人犯罪涉刑責者,均依軍審法之規定追訴審判。司法院及法務部認為當初是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才設計軍事審判的特別訴訟程序,但並不代表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否則連軍人在外出車禍涉過失傷害等意外情形,都得依軍審法審判,將嚴重影響軍人人權,更與限縮軍法審判範圍、讓軍人犯罪也能回歸正常司法體系審判的人權保障觀點背道而馳。
(資料來源:96.5.29自由時報)